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全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宁劳社就管办[200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加强境外人员在我市的就业管理,根据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全省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苏劳就管函[2006]14号)精神;根据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2002]3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开展全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登记的对象: 截止今年4月30日就业证满一年以上(含放宽居留、签注期限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以及台港澳人员、没有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的入境就业单位。 二、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华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以及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纳入管理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是否与公安部门统计中以就业为居留、签注条件的境外就业人员相符;登记备案的入境就业单位是否与已正式经营的企业相符; 2、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就业证到期和终止聘用关系的境外人员办理了就业延期和就业延期、续办、终止手续; 3、就业证有无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等行为;境外人员所任职务和就业单位有无擅自变动情况; 4、用人单位入境就业专办员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年检步骤 1、单位申报阶段(2005年5月20日-2005年6月10日) 各用人单位于6月10日前进行申报,专办员(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外国人员、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年检登记表》、境外人员《就业证》原件、劳动合同(任命书)原件、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2、抽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集中受理审核年检材料。按规定补办就业证的外国人员和台港澳人员以及补办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的单位,予以通过检查。对未按规定动办理就业证和发生变更或延期情况未按规定办理的,限期在10天内携带材料,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就业证》自行失效,并予以注销。 市里统一组织抽查,对聘用人员较多的单位有针对性的进行实地自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或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补办,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或《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王琛、黄橙 电话:025-86590834 传真:025-86590834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