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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巴西境内非法情况的临时登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2771号政令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对法律第9675条做出规定,法律第9675条对外国人在巴西境内的非法情况这一问题做出要求临时登记的规定。 第一条:截止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前进入巴西境内,并且在巴西境内处于非法停留状态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临时登记记录。 第二条:以下情况为外国人所处的非法情况: 1、通过偷渡的不合法方式进入巴西境内; 2、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前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巴西,但是停留期限已满后仍然在巴西境内停留的; 3、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第7685号法律的规定,不完全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要求履行的手续的,该法律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条件。 第三条:对外国人进行的临时登记保证了其应该享有联邦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为了使临时登记的权利得到承认,处于非法情况下的外国人应该在本法令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九十天内到各地任何联邦警察局填写一张特制表格,并随表格附上以下文件: 1、支付临时登记费用的收据; 2、有返回各自国家日期的确切声明; 3、下列特定证件中的任何一个: (1)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并且得到公证处公证; (2)由巴西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者各使领馆签发的“通行证”,得到这种“通行证”的外国人的各种证明文件都是来自没有得到巴西政府承认的国家。 (3)免护照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且得到公证处公证,持有这种证件的人来自和巴西政府有协议可以免护照的国家。 4、在各自本国没有犯罪前科的证明,并且得到公证处公证。 5、两张个人近照,彩色,尺寸为3x4。 (1)一旦发现外国人在巴西不持有巴西政府规定的证件,应立即到各地任何一个联邦警察局申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第1983号令规定的旅游证件。 (2)为了保证一切合法,外国人的名字和国籍必须同旅游证件上的保持一致,各种亲属关系必须由本人声明,且根据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的第6815号法律作出的规定,只能在司法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以后才可以做出更改。 第五条:在满足了上一条规定的条件后,在巴西的外国人将收到一份议定书性质的证件作为其在巴西所有合法权利目的的证明文件,同时当收到巴西政府签发的“外国人身份证”时,上述证件应归还巴西政府。 第六条:获得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将不用支付罚款以及其他任何对其在巴西境内因非法停留而征收的各种钱款。 第七条:“外国人身份证”仅限个人使用;持证人不受年龄限制,从该外国人递交申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两年 第八条:由巴西司法部联邦警察局管理处对提出的延长临时登记期限作出相应决定;由司法部国家办公室外国人管理处决定将临时登记转成长久登记。 本条根据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第3572号政令起草 第九条:当首次登记的有效期期满时,持有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延期,期限仍然是两年,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巴西从事合法职业,拥有足够财产可以保障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2、没有犯罪前科,且由常住地的司法部门出具正式证明文件; 3、没有逃税记录,且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有效证明; 4、由其本国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插入条款- 本条第IV项的规定可以通过由持有临时登记记录的外籍人士做出声明的方式进行;如有不属实的情况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插入条款由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第3572号政令增加。 第十条:临时登记的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随同附上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所有相关证件,交距离外国人在巴西居住地最近的联邦警察局。 第十一条:在以下条件下,持有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可以向联邦警察管理处的有关部门申请在巴西境内的明确的长久停留: 1、一旦满足法律规定的长久停留条件的基本要求以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 2、由司法部允许的延长期限到期之前; 第十二条,在任何时间,一经发现由在巴西境内的外国人提供的信息不属实且通过常规程序证明确切,临时登记、临时登记的延长期限或者确切的长久停留将被废除。 如果本条中规定的情况确实属实,在不损害现行司法规定以及刑法惩罚的情况下,该外国人将可能被驱逐出境。 第十三条:当临时登记、临时登记的延长期限或者确切的长久停留将被废除时,司法部国家办公室外国人管理处将通知联邦警察管理处其采取合法措施的决定。 第十四条:临时登记禁止签发给被驱逐的、很有可能被驱逐的以及对本国利益有害的外国人。 第十五条:为了监督和指导临时登记的整个过程,建立监督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部,拥有规范性权力,由下列成员组成: 1、司法部成员: (1)行政秘书,负责领导监督委员会; (2)司法秘书; (3)联邦警察管理处海事、机场及海关办公室主任; 2、劳动部移民总协调。 第十六条:该政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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