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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有关规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7180号法律对已经在巴西临时登记的外国人允许停留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条: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的第6815号法律(该法律由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的第6964号法律作出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凡是已经取得在巴西境内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在巴西停留的权利。 父母已经得到在巴西停留登记记录的,其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也可以取得在巴西的停留权,并且不受本法律第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条:为了获得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权利,在巴西的外国人应该向司法部联邦管理处主任提出申请,同时还应该出具以下各证件: 1、由联邦警察局颁发的临时身份证明证件,且该证件必须得到公证处公证; 2、与该法律第六条第三项插入部分无关的声明; 3、由当事外国人在巴西境内常住所在地刑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4、由卫生部有关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5、证明在巴西境内有正当职业,并且可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 6、出具已经交纳所要求的所有税目的收据。 第三条:上一条中所提及的所有证件中,如发现其中的任何一个不属实,该外国人在巴西境内的合法停留权利立即被宣布无效。 第四条:申请在巴西境内停留程序的过程中,不属实的申明将会受到驱逐出境的惩罚。 第五条:该法律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申请应该在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上交到该外国人居住的联邦警察局管理处负责海事、航空、海关的部门。 在司法部检查期间,上述有关临时登记记录目的的事宜一律顺延。 第六条:禁止允许以下情况中的外国人在巴西境内停留: 1、被认为对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有危害的外国人; 2、被本国驱逐出境的外国人,驱逐已经被废除的除外; 3、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在另一国犯下严重罪行将有可能被引渡的外国人; 4、不符合巴西卫生部规定的身体健康标准的; 5、该法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以外提出申请的外国人。 第七条:一旦获得在巴西停留权利的外国人,务必在“官方日报”刊登之日起九十天内到联邦警察局管理处登记,否则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权利将失效。 第八条:该条目已被否决。 第九条:该条目已被否决。 第十条: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由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九日的第6964号法律更改的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的第6815号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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