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法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1.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是执行跨行业协调、对政府统计领域进行功能调节的联邦行政机构。 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代表联邦政府机关、俄罗斯联邦附属领地、地方机关、组织及公民的社会、经济、人口立场的官方统计信息。这些信息是政府信息的最重要来源。 2.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应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条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颁布的命令、法规、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的议案和指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国际准则,以及该法则的内容的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3.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通过地方机构,以及委员会授权下的组织直接完成指定任务和功能。委员会、从属于它的地方机构,以及委员会授权下的组织组成了政府统计的联邦体系。 4.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与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附属领地的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公众联合会和组织积极配合。 5.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应每年向俄联邦政府提交一份联邦统计工作计划项目,并以联邦行政机关、俄联邦附属领地行政机关及其他数据用户为基础进行汇编。 政府机关、地方机关、组织、公众联合会以及以非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有义务向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其他负责实施联邦统计活动计划项目的联邦行政机关提交文件形式的报告。 6.对联邦行政机关、俄联邦附属领地的政府机构和地方机关、法人及其附属的代表性部门、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在开展国家统计调查时,应强制执行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批准的官方统计方法。 7.用以维持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总部和地方团体的花费由用于公共事业管理的联邦财政预算提供资金。 联邦预算同时也为由联邦统计活动计划项目、俄联邦总统、联邦大会、联邦政府提出的指示的附加任务的完成提供资金。 不包括在联邦统计工作计划项目之中的任务应在统计委员会的地方团体、组织的批准和指导下展开实施;保证任务完成的资金由提出要求的团体或个人自行承担。 8.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包括: (1)实施政府在统计领域制定的政策; (2)报道结果符合俄联邦总统、俄联邦大会、俄联邦政府、联邦行政机关、俄联邦附属领地的政府机关及地方机关、法庭、起诉处、调查研究机构、教育部门、媒体、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官方统计规定程序; (3)发展和改进标志国家经济、社会立场的统计指示系统; (4)提高、发展出科学的、合法的官方统计方法,以便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汇编统计指数,确保符合官方统计方法和国际统计标准; (5)协调以影响、调整政府统计领域信息来源为目标的联邦行政机关活动; (6)发展政府统计领域的信息系统,并确保该系统与俄联邦统一数据空间的其他信息系统能够相容,并积极配合; (7)确保官方统计信息的储存和保护; (8)履行国际组织成员国赋予俄联邦的职责,加入国际公约,并在统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9.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在符合指定任务时应实施行动,实现以下功能: (1)通过提供科学的、讲方法的、合法的、有组织的和技术、财政、人力资源支持来为政府统计发展的优先领域起草议案; (2)准备并促使俄联邦政府与联邦法律的规定程序草案以及其他关于统计活动的合法标准法案相符合; (3)妥当安排在国家范围内开展统计调查以及按照官方统计方法进行的结果处理; (4)妥当安排组织财会报告的收集和处理,并按照规定手续为用户提供报告数据; (5)在为合法实体、其下属代表部门和分支、以非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提供技术、经济及社会方面信息时,应确保依照俄联邦国家标准分类的规定代码指令,并在统一的营业登记处进行登记; (6)协调关于建立、维持政府信息系统的合法标准草案和强制应用俄联邦国家对技术、经济和社会信息分类的相关来源之间的关系; (7)对发展和维持俄联邦对技术、经济和社会信息分类进行整理和组织; (8)确保与俄联邦计量标准化委员会、利益相连的联邦行政机构和组织密切配合;这些行政机构和组织负责维系俄联邦分类标准,并使这些分类的自动维系和用户获得信息与俄联邦对分类的计算机化的评论性回顾保持一致;计算机化中包括应用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内部网络的电子通信设施; (9)在与俄联邦财政部、俄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相一致的前提下,发展和批准初级文件、电子报告的统一形式,并根据统一形式与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专门性初级报告文件达成一致; (10)在与俄联邦的联邦、国家、移民政策部、俄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和俄联邦财政部相一致的前提下,为市级单位的社会和经济立场发展和批准一套统计指数; (11)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联接联邦和区域信息网络,进而继续在收集、处理和传输统计信息等领域深入推广统一的专业性政策; (12)确保统计信息的保护,包括保护事关国家机密的数据以及其余一切受法律保护的绝密项目和机密数据; (13)将在国家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机密数据和为用户提供数据的手续编辑入册; (14)为法人及其下属代表性的部门、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提供带有信头的表格,并指导他们如何按照由联邦预算拨款支持的国家统计调查的要求填写表格; (15)在确保所有相关用户享有均等机会获得官方统计信息的前提下,发表信息材料、分析和方法论,并应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使发表内容与规定手续的刊物、其他印刷出版物相一致; (16)向媒体澄清国家统计调查和官方统计的相关事宜; (17)为履行协议程序的俄联邦财产关系部门提供统一经营登记处中关于法人拥有联邦财产的信息; (18)遵循规定程序,发展和实施国防、政府统计系统移动计划,以及紧急情况预防和流动的行动计划; (19)与其他联邦行政机构联合,履行俄联邦作为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职责,实现国际合作,并不断概括、总结、传播统计领域中借鉴到的国外经验; (20)在遵循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参与承担雇用方代表发展、实施、完成行业赋税协定的行为。 10.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被赋予以下权利: (1)批准国家统计调查表格,表格的填写和递交程序;议定以机构为单位的、由联邦行政团体组织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的形式; (2)按照规定程序向事关法人及其下属代表部门、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人的国家统计和财会报告提出询问和质疑。被问团体或个人必须在免费的基础上回答所有涉及到的疑问; (3)制定与开展国家统计调查所需信息密切相关的调查问题; (4)对从事法人和以非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登记;对给特定种类的活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机构;对政府用于拷贝推广性文件的预算以外的资金;以及对为维系统一经营登记所需的法人或个人的相关数据提出质疑,并展开调查; (5)对制约联邦行政机构、俄联邦从属领地行政机构及其下属代表性部门、地方权力机构、法人和以非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个人的政府统计事宜加强实施法律标准法案; (6)为与国家统计调查的方法论和安排相关的、以及与官方统计信息相关的事宜做出解释; (7)对法人和非公司行为的经营个人依据俄联邦统计法进行的活动加以适当的控制; (8)强制执行俄联邦法律中对失败活动的行政制裁,以符合统计报告的程序; (9)在遵循俄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在俄联邦政府维系工作人员所需的预算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建立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的地方分支机构; (10)遵循俄联邦法律中关于在委员会授权下建立、结构调整、组织流动的提议,从而进行起草和引用借鉴; (11)就在统计领域按照规定程序与其他国家的统计机构、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合作问题上达成一致; (12)对待定的调查对象发挥作用,并通过参与政府统计领域的联邦行政机构、调查研究或其他机构、发展联邦特殊指定项目来加以实施; (13)规定统计领域中应优先发展的项目,并在符合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这些优先项目吸引俄联邦科学学院、其他俄罗斯及国外组织、专家学者指导下的研究调查机构; (14)在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召集俄联邦政府机关代表、俄罗斯本土、国外、国际组织召开会议; 11.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领导;俄联邦政府拥有对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免权。 委员会主席应承担完成目标和发挥功能的责任。 12.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主席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向下级分配任务; (3)在委员会总部内部批准结构单位法则; (4)按照规定程序在委员会总部内部任免工作人员; (5)遵循俄联邦法律,在公共服务以及与委员会总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实施的公共服务相关的问题上做出决策; (6)在俄联邦法律相关条文允许范围内,批准人员结构调整及工资、职位调整;同时在获准的财政预算限制范围内,批准应用于维系员工的花费项目的调整; (7)在俄联邦法律相关条文允许范围内,批准委员会地方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工资总数;同时在获准的财政预算限制范围内,批准应用于维系员工的花费项目的调整; (8)赞成、批准委员会地方分支机构的实施法则,并根据规定程序任免这些机构的高级官员; (9)赞成、批准委员会授权组织的宪章准则,并根据规定程序任免这些组织的高级官员;同时按照与俄罗斯联邦财产关系部门的协议总结、甚至适当介入这些组织的高层管理; (10)按照规定程序对委员会总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机构和组织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授予荣誉头衔和俄联邦政府奖的提名,并为他们授奖; (11)按照俄联邦法律执行其他项目的授权。 13.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出版议案、法令、指示及其他合法标准法案,包括在与其他联邦行政机关联合的基础上进行以上出版活动。 14.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建立包括委员会主席、特定职位的主席下级、其他来自委员会总部及其授权下的地方机构组织,以及来自联邦行政机构的代表、专家和学者在内的决策层。 除特定职位的主席下级以外的所有决策层成员应由委员会主席提名,获俄联邦政府批准。 决策层着重强调发展政府统计的主要方面以及其他与联邦政府统计系统密切相连的问题。 在主席与决策层其他成员产生分歧时,主席将决定是否向俄联邦政府报告该分歧。决策层其他成员也有权利向俄联邦政府发表意见。 15.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建立由政府机关代表、商界、学术界、媒体等组成的统计咨询委员会,以便发现、解决协调政府统计中跨行业矛盾问题,并改进统计方法,满足用户对官方统计的需求。 统计咨询委员会操作中的组织和技术安排由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总部负责。 统计咨询委员会的实施准则和人员任免应得到俄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主席的许可。 16.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属于法人,信头封有俄联邦徽章和委员会名称;应依据俄联邦法律开立法人账户。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