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作为南非统计局领导者的总统计师,他负责采集、生成、分发官方和其他统计数据,包括进行人口普查,并负责协调统计数据制作者之间的关系;成立统计协会和规定其职能;废除某项立法;并规定相关事务。 南非议会颁布如下: 法案的内容 1.定义 2.法案的目的 3.官方统计数据的目的及统计原则 4.南非统计局的现状 5.部长的职责和权力 6.总统计师的任命和任期 7.总统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8.协会的成立 9.协会成员的任期 10.协会的会议 11.协会的委员会 12.协会及其委员会成员的薪金 13.协会的职责和权力 14.国家机关间的统计协调 15.上述各点的制订与检查 16.回答问题的职责 17.保密与泄密 18.违法与处罚 19.其他立法或文件中的参考 20.立法的废除及储蓄 21.简称 定义 1.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中指定,否则-- (i)“商店”指任何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人、法人或合伙人; (ii)“内阁”指政府的国家范围的内阁成员,参见宪法第91款内容; (iii)“宪法”指南非共和国1996年的宪法(1996年第108号法案); (iv)“协会”指南非统计协会,根据第8(1)款成立; (v)“文件”包括-- (a)无论是打印或照片形式的表格、调查表、时间表、通知或报告; (b)记录或转录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记录的文件,通过机械或电子设备能够生成打印输出; (c)记录或存储信息的介质或设备。 (vi)“家庭”是指每星期至少在一起生活四个晚上的一群人,他们在一起进餐、共享资源,或者是指单独生活的一个人; (vii)“部长”是指财政部长或其他部长,作为总统为本法案的目的指定的执行权力机构; (viii)“官员”,与南非统计局相关,指-- (a)参见第7(3)(a)款,南非统计局成员; (b)总统计师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代表南非统计局开展工作。 (ix)“官方统计”指根据第14(7)款,总统计师指定为官方统计的统计; (x)“国家机关”指-- (a)在政府的国家、省或地方范围内的任何国家或行政部门; (b)任何其他官员或机构。 (xi)“其他机构”指任何非政府或非盈利的机构、志愿社团或除商店、家庭或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 (xii)“公职法”指1994年公职法(1994年公告103号) (xiii)“被调查人”指-- (a)与某人或某事相关的任何个人或家庭; (b)根据本法案,与活动或事务相关的任何国家机关、商业或其他机构,为统计采集的目的查找或提供的任何信息。 (xiv)“回复”指由以下人完成的文件-- (a)被调查人;或 (b)为生成官方或其他统计数据,南非统计局或生成统计数据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官员。 (xv)“统计采集”指以下过程-- (a)进行人口普查或其他普查或抽样调查; (b)为统计目的比较行政记录或数据。 (xvi)“总统计师”是指根据第6(1)款作为总统计师任命的人员; (xvii)“统计数据”指国家、省或地方级的有关人口统计、经济、金融、环境、社会或类似事物的合计数值信息,根据相关科学和统计方法进行编译和分析; (xviii)“南非统计局”是指第4(1)款中规定的部门。 法案的目的 2.通过规定以下各项,本法案的目的是提出官方和其他统计数据的计划、生成、分析、文件编制、存储、分发和使用-- (a)总统计师作为南非统计局和协会的领导者; (b)总统计师、协会和部长的各自职能及其相互关系; (c)协调南非统计局和制作官方或其他统计数据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官方统计数据制作者之间的合作以及-- (i)政府、社会其他部门及普通用于公众中的此类及其他统计数据的用户; (ii)被调查人提供形成官方和其他统计数据的信息。 (e)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联络-- (i)需要官方统计; (ii)对有关统计数据的标准化、分类、采集、处理、分析和分发提供建议。 官方统计数据的目的及统计原则 3.(1)官方统计的目的是在以下方面协助国家机关、商店、其他组织或公众-- (a)计划; (b)决策或其他行为; (c)监督或评价政策、决策或其他行为。 (2)官方统计必须保护被调查人的身份的保密性及保护所提供的信息,并且必须是-- (a)相关、准确和及时的; (b)客观和综合的; (c)以科学和透明的方式编译、报告和编制文件; (d)公平地分发; (e)可理解; (f)根据适当的国家及国际标准和分类; (g)对性别、伤残、区域和类似的社会经济学特征敏感。 南非统计局的现状 4.(1)南非统计局由作为公职法的清单2的第一栏内的组织组成,并且根据本法案第7(4)(a)款为了应用本法案,当作一个部门-- (a)继续如此; (b)参考本法案的第7(3)(a)款,由总统计师以及永久和临时的工作人员组成。 (2)参考第5款,隶属于部长的职责和权力,任何人或国家机关都无法干涉南非统计局的职能。 (3)为了保证南非统计局的效力,所有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宪法第3章中规定的合作政府和政府间关系的原则对其协助。 部长的职责和权力 5.(1)部长必须-- (a)根据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的目的和统计原则以及协会在这点上的建议,在总统计师的建议基础上,区分南非统计局的工作程序的优先次序; (b)监督总统计师职能的执行-- (i)作为南非统计局的会计主管人; (ii)通常关于南非统计局的金融事务和组织职能; (c)根据公职法的第12(3)款确定特定的业绩标准,用于评估总统计师的业绩和监督是否符合此标准; (d)如第14(1)和(2)款中规定的,批准或不批准部长或除南非统计局外的国家机关对统计采集的开始、变化或中止; (e)根据第8(3)款中的规定,在与内阁协商后,指定协会的成员。 (2)部长可以-- (a)根据分款(3),指导总统计师承担任何统计采集; (b)根据分款(4)和在总统计师的建议基础上,参与与任何国家政府或任何国际组织的有关本法案目的的国际协定; (c)根据第9(3)款中规定的,在与内阁协商后,终止协会成员的成员资格。 (3)关于南非统计局的活动,部长不得干涉总统计师有关以下方面的决策权力-- (a)统计采集采取的方式和时间; (b)发布统计信息的形式、范围和时间; (c)统计采集是否应中止。 (4)根据分款(2)(b),如果按照国家实施的可适用法律授权,部长仅可以参与国际协定,根据宪法的第231(1)款负责协商和签署国际协定。 总统计师的任命和任期 6.(1)总统必须任命适当资格的人员为负责南非统计局的总统计师。 (2)总统计师必须是专业独立的,可以公平地实施和执行其权力和履行其职责-- (a)无畏惧、偏宠和偏见;并且 (b)为了维护高标准的专业服务和南非统计局制作的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3)除本法案的其他规定外,公职法规定了有关适用于总统计师的部门领导者的职务、权力和职责的任命、任期和条件。 (4)任命为总统计师的任职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任期可以延续。 (5)总统计师可以向总统提交书面通知辞职。 (6)总统可以将总统计师从其职位上罢免,仅当-- (a)由于-- (i)无能力; (ii)渎职; (iii)不称职; (iv)宣布破产,或 (v)判定违法以及宣判无罚款选择的刑期;及 (b)如果内阁在考虑来自协会的事务报告后,向总统建议此免职。 总统计师的职责和权力 7.(1)总统计师-- (a)执行此法案; (b)是南非统计局的会计主管; (c)在收到来自协会的建议后,向部长推荐有关南非统计局的政策和优先权; (d)根据此法案、公职法第7(3)(b)和其他法律,强加或赋予其的职责和权力,指导南非统计局; (e)确定和实行有关南非统计局工作程序执行的最终责任-- (i)根据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数据的目的和统计原则,对官方统计数据的采集、编辑和分析; (ii)统计采集进行的时间和采取的方式,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文件的形式; (iii)数据处理、文档编制和存储的方式; (iv)统计信息发布的形式、范围和时间; (v)统计的开发工作; (vi)统计采集的中止。 (2)总统计师必须-- (a)促使在2001年及以后每隔五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日期由部长通过通告在“政府公报”上决定,除非根据总统计师的建议以及通过“政府公报”中的通告,部长有不同的决定; (b)开发和维护在生成统计数据中可能使用的记录或清单; (c)每年向部长和协会提供有关本年度南非统计局活动的报告,此报告部长必须尽快放置在议会的桌上; (d)根据第5(2)(a)款部长指示,进行统计采集; (e)制订质量标准和建立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程序; (f)向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统计建议; (g)根据第14款,促进官方统计数据制作者之间关系的协调,目的是-- (i)提高官方统计数据使用的质量、一致性、可比较性和最优性;以及 (ii)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h)努力完成共和国的国际统计报告的义务; (i)与其他国家及其统计机构的联络并在统计事务上在国际间代表南非统计局; (j)如果在以下条件下,当他或她认为必要时,在省内建立并维护此办公室,注意省及其他国家机关对官方和其他统计的需要-- (i)南非统计局和所讨论的省之间签订服务级的协定或理解备忘录; (ii)根据第14款,进行相关省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统计活动的协调。 (k)寻求以确保统计采集和活动的适当的公众意识。 (3)总统计师可以-- (a)关于南非统计局的全体人员-- (i)保留或指定永久、临时和合同人员或他们的服务; (ii)根据公职法和其他可适用的法律,确定他们的任期和聘用条件。 (b)按照第14(7)款,指定由南非统计局或其他作为官方统计的国有机关生成的统计数据; (c)接受委派的统计工作并确定工作的定价; (d)确定南非统计局的服务和产品的定价; (e)将根据本法案对其赋予的任何权力或强加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南非统计局的其他官员,但总统计师-- (i)可以为此授权强加条件; (ii)并非由于此授权而剥夺了权力和职责,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亲自实行此权力或履行此职责; (iii)可以修改或取消根据此授权制定的任何决策。 (f)根据条件和由其确定的期限,建立一个或多个顾问委员会,向其建议有关此法案的任何事务; (g)根据“政府公报”中的通告,制定有关法规-- (i)在进行统计采集中提供和采集的回复、信息、数据和统计; (ii)方式及形式,时间、地点和向何人及由何人等此类统计必须提供和采集; (iii)有效统计采集及南非统计局有效行使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其他事务。 (4)根据子款(3)(f)指定的顾问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是国家聘用的全职人员,接受财政部长确定的此类薪金和津贴。 (5)(a)如果部长根据5(1)(a)款在区分工作计划的优先顺序过程中否决总统计师的建议,部长和总统计师在接到协会的建议后必须努力解决他们的不同意见。 (b)如果部长和总统计师未能成功解决他们的不同意见,部长做最后决定,总统计师必须执行此决定。 (c)总统计师可以告诉公众这个事实,即此决定与其建议不一致。 协会的成立 8.(1)称为南非统计协会的协会特此成立。 (2)协会必须包括不少于18个并且不超过25个成员-- (a)具有相关的专业精通性和兴趣; (b)广泛地代表有关官方统计生成和使用的团体或机构,包括-- (i)国家机关; (ii)统计的制作者; (iii)组织的商店和劳动力; (iv)专家和研究机构,包括统计学和信息技术; (v)经济和金融机构; (vi)人口统计学和社会机构,包括乡村、性别和伤残团体; (vii)公众,包括非政府、私有、市政的和其他组织。 (c)其中九人必须是代表各自省的人员。 (3)部长必须在与内阁协商后通过以下方式从获得的候选人中任命协会的成员-- (a)公开邀请候选人; (b)要求各省的执行协会提交两名或三名候选人。 (4)总统计师根据其职务是协会的成员,并且总统计师或其代表可以参加协会的会议,但不能-- (a)在此会议上投票; (b)作为主席或副主席。 (5)部长必须任命协会的一个成员为主席。 (6)委员必须选举一名成员为副主席。 (7)如果协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担当主席,在其无能力期间,其他成员必须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作为主席。 协会成员的任期 9.(1)在此期间,如部长对有关每名成员所确定的,协会的委员任职不超过三年。 (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任命的协会成员辞职-- (a)在他或她向部长提交了30天书面通知后,辞去职务; (b)他或她的任期届满; (c)根据子款(3),他或她的成员资格终止。 (3)出于公平和公正的理由,在与内阁协商后,部长可以终止任何或所有所任命的协会成员的成员资格。 (4)协会成员资格终止的人员可以重新任命。 (5)根据第8(2)和(3)款,协会的空缺职位必须填补。 (6)根据第10(5)款,如果至少三分之一的任命成员出席此次会议,则协会成员数量的缺乏不会影响会议上的任何决策。 协会的会议 10.(1)当主席或副主席通过向其他成员传达书面通知确定了时间和地点时,协会必须在此时间和此地点每年举行会议至少两次。 (2)主席或副主席-- (a)可以召集一次特殊协会会议; (b)必须在收到至少三分之一的协会成员签署的召集此会议的书面请求的14天内召集此会议。 (3)协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任命成员的三分之一。 (4)协会确定会议的程序。 (5)协会的决定必须通过多数出席所述会议的成员的决议做出,并且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持会议的人员除其商讨性投票权外还有决定投票权。 协会的委员会 11.(1)当对于协会职能的有效执行必要时,协会可以指定常务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 (2)协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包括非协会的成员。 协会及其委员会成员的薪金 12.以下部门的成员-- (a)协会; (b)协会的委员会,不是国家全职聘用的人员,按财政部长确定的薪金和津贴支付工资。 协会的职责和权力 13.(1)协会必须在有关以下方面向部长、总统计师或制作统计数据的国家机关提出建议-- (a)部长、总统计师或国家机关向协会指定的事务; (b)有关统计的采集、处理、分析、记录、存储和分发,包括人口普查,这些应是协会认为应研究和实施的; (c)消除国家机关对统计的采集或制作有关的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 (d)协会认为必要或有利于实现本法案目的的任何事务; (e)国家对南非统计局所提供服务的需要的普遍适当性。 (2)协会必须宣传和保护-- (a)官方统计; (b)统计活动的协调; (c)官方统计的采集、制作、分发和使用的支持环境。 (3)协会必须向部长和总统计师提供有关其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在该年中其向部长和总统计师的建议及建议的结果,并且部长必须尽快将此报告提交议会。 (4)根据本法案,协会可以发行有关其职能的任何事务的公开声明,但仅能在与国家机关协商后,业务或其他组织(若有的话)涉及上述事务。 (5)总统计师必须向协会提供有效履行协会职能所必须的秘书和职员的援助。 国家机关间的统计协调 14.(1)无论任何其他法律-- (a)部长不得授权国家机关采取新的统计采集或充分修改或终止任何统计采集; (b)国家机关不得采取新的统计采集或充分修改或终止任何统计采集--除非部长根据子款(2)给予批准,如果在宪法的第181(1)款内涉及任何国家机构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不需要部长的批准,但它必须与部长协商,部长必须得到总统计师的建议。 (2)部长可以仅同意在子款(1)中涉及的批准-- (a)总统计师的建议; (b)在与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协商后。 (3)如果总统计师建议,依据部长确定的条件,部长可以规定子款(1)的规定在任何特殊情况或情况的种类中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国家机关。 (4)子款(1)不适用于根据第7(1)(e)款中设想的南非统计局工作计划采取的统计采集。 (5)在以下情况下尽快实施-- (a)提出根据子款(1)需要批准的任何统计采集的开始、变化或终止; (b)制订在此采集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相应地通知总统计师。 (6)总统计师可以建议任何国家机关有关适当的质量标准和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程序的应用-- (a)提高统计的质量; (b)提高统计的可比较性; (c)最小化与此国家机关内或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统计的采集或公布的不必要的重叠或重复。 (7)(a)总统计师可以将由以下部门从统计采集生成的任何统计或统计种类指定为官方统计-- (i)南非统计局; (ii)在与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协商后,其他国家机关。 (b)此指定必须符合-- (i)在第3款中规定的官方统计的目的和统计原则; (ii)总统计师可以通过“政府公报”的公告确定的其他统计标准。 (8)总统计师可以-- (a)在其自身情况下或在协会的请求下,部长或其他任何部长审查和评论官方统计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其他统计的生成、分析、记录、存储、分发、解释和使用; (b)在与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协商后,当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时,公布随即的任何此类统计和评论。 (9)为了在本法案对其强加的职责的履行中协助总统计师,依据子款(10),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必须- (a)在合理的期间,向总统计师提供其可能要求的关于此国家机关负责的任何官方统计或其他统计的信息; (b)时常地向总统计师建议所提供信息中任何重要的变化; (c)准予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其他官员无妨碍地免费获取总统计师所要求的国家机关的此类信息或数据; (d)允许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的其他官员免费复制可能用于生成官方统计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10)依据其确定的条件,总统计师可以规定子款(9)(a)或(b)的条款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或情况种类下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国家机关。 (11)依据子款(12),总统计师可以与以下人员签定协定-- (a)另一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有关后者有权采集的信息或数据; (b)除参与采集此信息或数据的国家机关之外的任何机关。 (12)在子款(11)中涉及的协定依据以下条件: (a)此信息或数据的采集必须由南非统计局或南非统计局与国家机关或团体联合承担; (b)结果统计或信息必须依据第(c)款和第17(3)款在双方之间交换或与其他方共享; (c)如果信息已经由任何被调查人提供,被调查人向总统计师提供书面通知反对各方对信息的交换或共享,则此信息不得如此交换或共享; (d)参与任何此联合采集或可获得此统计或信息的国家机关或团体内的任何雇员,类似于第17(7)(a)款中所提供的,必须立誓保密,无论其是否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立誓保密。 上述各点的制订与检查 15.(1)为了实现本法案的目的所必须的询问或观察,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的任何官员可以占有除私有住处外的任何国家机关、商业或其他组织的土地或房产,并检查其中的任何事-- (a)根据子款(2)签发的保证所授予的权力;或 (b)经有能力允许此侵占和检查的人员的同意。 (2)仅当其在宣誓或证词信息的基础上感到满意,有合理的原因可以相信侵占和检查有关土地或房产是子款(1)中计划的目的所必须的,在子款(1)(a)中所指的许可证仅可在立法机关由长官或高级法院的法官签发。 (3)根据子款(2)签发的许可证保持效力至-- (a)其执行; (b)由签发人取消,或如果此人不存在,由具有类似权力的人取消; (c)自其发行之日起三个月期满; (d)许可证签发的目的不再存在,无论哪一个先出现。 (4)必须执行根据子款(1)的侵占和检查-- (a)在白天的任何合理时间,除非晚间执行是合理和必要的;并且 (b)严格地考虑正当和有序,包括保护法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以及隐私的权利。 (5)在执行根据子款(1)的侵占和检查前,总统计师或授权的官员必须 (a)把自己视同是管理土地或房产的所有者或法人,如果此人存在的话; (b)如果可适用的话,交给此人一份许可证的副本,如果此人不存在的话,将此副本粘贴在房产的显著位置; (c)向此人解释有关其执行侵占和检查的权力的细节。 回答问题的职责 16.(1)总统计师或其授权的南非统计局的官员,在根据本法案履行其职能时,可以向任何人提出总统计师或授权官员认为对统计采集有合理的必要性的任何问题。 (2)每个人,包括任何国家机关的每位雇员必须-- (a)就其所知和认识,并且依据尊严和隐私的权利,在需要时回答根据子款(1)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所有问题; (b)根据第7(1)(e)(ii)中所涉及的任何文件有关的说明,并且不迟于此文件中指定的日期-- (i)提供所有此类信息; (ii)如此文件所要求的,签署此声明。 (3)如果提供或签发此文件的具有专门资格的人员的姓名和头衔已经打印或盖章于其上(视具体情况而定),则可充分证明第(7)(e)(ii)款中所涉及的文件有效。 保密与泄密 @@17.(1)不管其他任何法律,南非统计局为官方统计或其他统计而收集的涉及以下方面的回复或信息-- (a)个人; (b)家庭; (c)国家机关; (d)商店; (e)任何其他组织,依据子款(2)和(3)不得泄露给任何人。 (2)在子款(1)规定的回复或其他信息依据总统计师的指示,可以向以下人员公开-- (a)已经立誓保守子款(7)(a)中涉及的秘密的总统计师及南非统计局的有关官员; (b)本人,该回复或其他信息是由此人或其代表处收集; (c)具有由其或其代表处收集此回复或其他信息的本人的事先同意; (d)来自有关国家机关、商店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 (e)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个别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它们的职能分类、法人实体的类型及成员和雇员的数量范围,或其他规模指标; (f)以清单的形式列出个别商店及其行业或业务的分类、法人实体的类型和雇员的数量范围或其他规模指标; (g)以清单的形式列出商店、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或其中的其他类型生产、制造、存储、购买或销售的产品种类,或提供的服务。 (3)在以下条件下,根据第14(11)款,总统计师可以为了统计目的向其他国家机关公开在与其联合采集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或数据-- (a)可识别被调查人的姓名、地址或其他任何方式被删除; (b)在采集中涉及的任何人或可能使用此信息或数据的任何人,必须首先立誓保守类似于子款(7)(a)中规定的机密性,而不论其是否已根据其他任何法律立誓保密;并且 (c)总统计师确信此信息或数据的保密性不会削弱。 (4)无论任何其他法律-- (a)根据本法案由相关有资格人员在任何文件中制定了侵占; (b)回复或其内容作为法律程序中的证据不可接受,除根据本法案用于违法诉讼程序的目的。 (5)由任何人、国家机关、商店或其他组织为其个人目的而采集并传送至南非统计局的信息,依据与南非统计局直接采集的信息相同的保密要求,不论当采集时已经依据了任何其他保密性要求。 (6)根据本法案采集的统计信息的编辑和分析的结果不能以可能识别特定个人、商店或其他组织的方式发布或分发,除非此人、商店或组织同意以此方式发布或分发。 (7)总统计师和南非统计局的每位官员必须-- (a)在承担职责前,由于此职责的原因,在由总统计师授权发布前,立誓保密,禁止泄露其所了解的任何信息; (b)保护和促进机密内容的保管,机密内容涉及其由于聘用原因所了解的所有信息。 违法与处罚 18.(1)根据本法案,南非统计局的任何官员在其聘用期间-- (a)故意进行任何错误的宣布、声明或回复; (b)获取或试图获取未授权获取的信息; (c)向未授权询问的任何人提出问题; (d)根据本法案或公职法,向任何人、国家机关、商店或其他组织要求或接受或收取除应属于其薪金以外的与职位有关的报酬或酬劳; (e)将在聘用期间获得的任何数据和信息故意泄露给未授权接受此信息的人员; (f)为了在以下方面投机,使用在聘用期间获得的信息-- (i)任何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 (ii)在总统计师授权其发布前,任何货物或服务; (g)违反第17款的任何规定,具有违法之罪并判定罚款不超过R1000,或如1991年罚款调整法(1991年第101号法案)的第1(1)(a)款中规定的,由司法部长有时确定的更高金额,或关押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同时判定此罚款和此关押。 (2)任何人-- (a)冒充南非统计局的官员以从任何人或团体获取信息; (b)代表自己以进行根据第15款的侵占和检查,或当其根据第15款或第16款不是授权的南非统计局官员时,根据第16(1)款提出问题,视情况而定,判为违法,并判定不超过R10000的罚款,或如1991年罚款调整法的第1(1)(a)款中规定的,由司法部长有时确定的更高金额,或关押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同时判定罚款和关押。 (3)除国家机关、商店或其他组织的雇员外的任何个人-- (a)根据第16(2)(a)款未能回答提出的问题,或在了解答案为错误或令人误解的情况下,提供在任何实质性方面错误或使人误解的答案; (b)根据第16(2)(b)款,未能提供信息或签署声明,或在了解信息为错误或令人误解的情况下,提供在任何实质性方面错误或令人误解的信息; (c)如第(a)或(b)款中规定的,煽动任何其他人的行动; (d)拒绝-- (i)总统计师或南非统计局任何授权的官员根据第15款实施对土地或房产的侵占; (ii)允许总统计师或授权的官员检查此土地或房产内的任何事物; (e)故意防碍总统计师或南非统计局其他官员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根据本法案,判为违法和判定以下处罚-- (i)在个人的情况下,判处不超过R10000的罚款,或司法部长根据1991年罚款调整法的第1(1)(a)款的规定有时确定的更高金额,或关押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同时判处罚款和关押; (ii)在商店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判处不超过R20000的罚款,或部长通过“政府公报”中的通知有时确定的金额。 (4)(a)在子款(3)(a)或(b)中涉及的违法判罚并不会减轻任何个人、商店或其他组织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 (b)如果在违法判决之日的14天后,还未提供信息,个人、商店或其他组织则进一步违法,在14天期满后有可能为每一天判罚-- (i)在个人的情况下,判处不超过R500的罚款,或部长通过“政府公报”中的通知有时确定的金额; (ii)在商店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判处不超过R2000的罚款,或部长通过“政府公报”中的通知确定的金额。 其他立法或文件中的参考 19.(1)任何立法或文件中向中央统计核算的领导人提供的任何参考必须构成对总统计师的参考。 (2)根据1976年统计法(1976年第66号法案)的第2(1)款制定的在任何立法和文件中对统计协会的任何参考,必须构成根据本法案第8(1)款制定的统计协会的参考。 立法的废除及储蓄 20.(1)依据子款(2)、(3)和(4)-- (a)在清单中指定的立法特此废除;并且 (b)构成任何旧实体的领域,即Transkei, Bophu that swana, Venda,Ciskei, Gazankulu, Ka Ngwane, Kwa Ndebele, Kwa Zulu, Lebowa或Qwaqwa,其在共和国部分地区生效的任何其他立法,在其处理本法案规定的任何事务的范围内,特此废除。 (2)根据子款(1)废除的立法的规定完成的任何事物,以及可以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完成的任何事物,根据本法案的规定视为已经完成。 (3)根据在清单2中提及的公职法第12款,南非统计局的领导人在本法案生效前,必须作为总统计师,直至根据本法案的第6(1)款任命了首位总统计师。 (4)(a)根据1976年统计法(1976年第66号法案)的第2款组建的统计协会,(在此子款中指“前协会”),必须作为本法案的第8(1)款中所指的南非统计协会(在此子款中指“新协会”),直至根据本法案的第8款组建了第一个协会。 (b)当前协会作为新协会时,1976年统计法的第2款继续适用于此协会。 (c)根据1976年统计法的第2B款,向前协会提供的秘书和职员的辅助必须继续,直至根据本法案的第8款组建了第一个协会。 简称 21.此法案称为1999年统计法。 废除的立法清单 (第20(1)(a)款) 法案的编号和年份 简称 1976年第66号法案 1976年统计法 称为博普塔茨瓦纳的前实体的1978年第28号法案 1978年统计法 称为特兰斯凯的前实体的1980年第15号法案 1980年统计法 1986年第25号法案 1986年统计修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