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标题 1.本法案可被引用为统计法。 解释 2.本法案中,“统计局长”是指根据4(1)节的规定所指定的加拿大统计局长;“部门”或“政府部门”是指加拿大政府或省政府或其任何机构的任何部门、委员会、局、其他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部长”是指由议长任命的加拿大枢密院的成员作为实施本法的部长;“应答者”是指根据本法案1970-71-72,c.15,s.1,就某人或其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或提供信息的人。 加拿大统计局 3.在部长的下面应设置一个统计局,即加拿大统计局,其职责是: (1)收集、编制、分析、摘录和出版与商务、工业、财政、社会、经济及公众的一般活动和状况有关的统计信息。 (2)与政府部门合作收集、编制和出版统计信息,包括由这些政府部门的活动产生的统计数据。 (3)依据本法案进行加拿大的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工作。 (4)努力避免各政府部门收集信息的重复。 (5)全面促进和发展与整个加拿大和各个省有关的综合的社会和经济统计数据,并对这些统计活动的计划方案进行综合协调。 4.(1)议长任命一名官员,称为加拿大统计局局长,作为本法案部长的代表履行职责。 (2)统计局长应在部长的指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a)对加拿大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统计项目的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并就此与该部门和机构进行商议;并 (b)在总体上监督本法案的执行并对加拿大统计局的运作及其职员进行控制。 (3)在每一财政年度,统计局长应向部长提交一份有关该年度加拿大统计局活动的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一个部分纳入部长向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 5.(1)部长可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雇佣必要的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代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为加拿大统计局收集统计数据和信息。这些统计信息是部长认为有用途并对公众有益,并由部长来确定,涉及到商务、工业、财政、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活动;这些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代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应由部长来确定。 (2)加拿大统计局所属的官员,依据本法在行使或执行职责、权力或职能中,部长可以在其自行确定的期间,利用加拿大公共服务机构中的任何一位雇员的服务。根据本法案的规定,凡其服务被如此利用的任何人,均被视为是依据本法被雇佣。 (3)在合同约束下为部长执行本法规定的特殊服务的任何人和这些人的雇员和代理,依据本法案规定,在其执行服务时均被视为是依据本法被雇佣。 6.(1)统计局长和每位雇员或被视为是依据本法受雇佣的人员,在执行其职责前应宣誓或庄严发誓并签字如下: 我……,庄严宣誓(或发誓),作为加拿大统计局的一名雇员,我将遵照统计法和所有条例及规定的要求,忠诚和诚实地履行我的职责,未经授权,决不泄露或公开在受雇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事物。 (2)第(1)段所规定的宣誓或庄严发誓,应按照部长所指示的方式,提供给宣誓人,交回并作记录。 (3)在合同约束下为部长执行本法规定的特殊服务的法人团体,其主要执行官员以及执行特殊服务的其他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员,在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职责前,应宣誓或庄严发誓并签字如下: 我……,庄严宣誓(或发誓),作为(法人团体名称)的雇员,我将遵照统计法和所有条例及规定的要求,忠诚和诚实地履行我的职责,实施作为雇员应执行的(在此确认与部长所签订的合同),未经授权,决不泄露或公开在上述受雇期间所获得的任何事物。 (4)第(3)段所规定的发誓或庄严宣誓,应按照部长所指示的方式,提供给宣誓人,交回并作记录。 7.部长可以通过指令,规定其认为在执行加拿大统计局的工作和业务中所必需的条例、指示、程序和表格,以收集、编制和出版统计数据、其他信息,依法实施任何普查。 8.除了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搜集的信息外,部长可以通过指令,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获取信息,这种信息调查活动是自愿的,并不适用第31节对提供信息表示拒绝或忽视的条款。 统计 9.(1)无论是议长还是部长,在实施本法所赋予的权力时,不得对个人或公司有所区别并对这些个人或公司有所偏见。 (2)无论本法中有何规定,部长均可授权使用抽样方法来收集统计数据。 10.(1)为了实施本法或使其产生效力,部长可以与某一省政府商议安排,提供必要的或便利的条件。特别是涉及到以下所有或某些情况时: (a)省级官员执行根据本法赋予的任何权力或职责; (b)任何省级部门或省级官员依法收集任何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及 (c)任何省级部门或省级官员向统计局长提供统计信息。 (2)所有省级官员,当他们根据本节所商定的安排实施依法授予或委派的任何权力或职责时,为了实施该权力或职责,应视为是依本法受雇佣。 11.(1)经议长批准并根据本节规定,部长可以与某一政府商议并达成协定,就以下各项与该省的统计机构进行交换或向其传输: (a)对一些特殊的统计问讯的答复; (b)对根据本法所收集的一些特定的信息的答复; (c)基于(a)和(b)中的答复所进行的报表和分析。 (2)根据本节与某省所达成的协议只适用于该省如下的统计机构: (a)具有法定权力,依据协定向应答者收集用于交流或传输的信息,这些应答者如果有拒绝或忽视向统计机构提供信息的行为,或向统计机构提供伪造信息,他们将受到法律制裁; (b)向加拿大统计局提供的信息,如果是根据第17节的规定禁止加拿大统计局及其官员和雇员泄露的,该局依法禁止泄露此类任何信息;并且 (c)如果某官员及雇员泄露(b)中所述任何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第17节所规定的同一信息在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了第17(2)节中有关的信息,本节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在该协议达成之前或即将生效之前,其中无论那一日期如何滞后,都不适用于向加拿大统计局或某省政府的统计机构作出的答复或由它们收集的信息。 (4)依据本节中所定协议,由加拿大统计局从应答者那里收集信息时,加拿大统计局应在收集信息时向应答者告知根据本节规定部长与其达成协议的统计机构的名称,并且根据该协议,从应答者那里所收集到的信息将向其反馈。 12.(1)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对信息进一步制表或出版,部长可与任何部门或市或自治团体签订协议,以便与其分享由加拿大统计局或市或独立团体为它们自己从应答者那里所收集到的信息。 (2)第(1)段中所述的协议应当指出: (a)应向应答者发出通知,告知该信息是为加拿大统计局和该部门或独立团体所收集;并且 (b)应答者应当书面通知统计局长,说明应答者反对加拿大统计局分享某类信息,除非该部门或独立团体有法律授权要求应答者提供该信息。 (3)依据第(2)段的规定,本节所述可分享的信息包括应答者向加拿大统计局或部门或独立团体提供的对原始问讯的答复和补充。 13.为了查询资料或记录,以获得符合本法案目标的某类信息,或协助完成或修正该信息,各部门或市办公室、独立团体、公司或组织的负责资料或记录的人,应向统计局长授权的人开放以使其获取信息或协助完成或纠正该信息。 14.由部长、统计局长或部长授权的任何人签署的信件,对被雇佣并依法履行职责的人进行任命或撤职或指示,应视为任命、撤职或指示的证据。该信件应以明确的方式签署和寄发。 15.由本法授权履行职责的任何人为履行职责所制作的任何资料和文件,无论是书写的还是印刷的,为实施普查或收集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应当被视为是由适当的权力机关向制作者提供的,并作为指示的证据。 16.(1)经议长的同意,部长应准备一个或几个表格来规定提供给专务委员、数据调查员和依法雇佣的其他人员的酬劳或津贴,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总额、伙食费或一定费用以及开支的限额。 (2)在要求他们完成的服务真正和全部完成之前,不应向第(1)段中所指的任何人支付全部酬劳或津贴。 保密 17.(1)依据第11节或第12节达成的协议传输信息,不受此节限制,依本法并根据本节进行起诉不受此节限制。 (a)除根据本法并在第6节宣誓过的聘用人员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看依据本法所取得的可识别的原始报表。 (b)在第6节宣誓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故意导致泄露根据本法所获得的资料,如果这种泄露可能导致单个报表的内容与任何可确认的个人、商业单位或组织机构联系起来。 (2)统计局长可以命令方式授权公布如下资料: (a)个人、有关机构或部门为自身的目的而收集并于1971年5月1日前后传送给加拿大统计局的资料,在报送给统计局时,就像在收集时一样,应遵守保密规定。而实际上在收集资料时,保密的原则就得遵循。该资料只有经收集者和加拿大统计局局长的同意,才能由加拿大统计局对外公布。 (b)个人或机构书面同意公布的个人或机构的资料。 (c)商业机构目前的所有人书面同意公布的有关商业机构的资料。 (d)根据法令或法律应对外公开的资料。 (e)有关医院、精神病研究所、图书馆、教育机构、福利机构或其他类似的非商业机构的资料。可能影响在这些机构接受治疗、护理的具体的病人或其他人员的细节资料除外。 (f)显示基层单位、公司或商业机构的含有如下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的索引或目录: (i)姓名和地址; (ii)统计事务中联系用的电话号码; (iii)统计事务中偏好的官方语言; (iv)在其事物活动中所生产、制造、加工、运输、储存、购买或销售的产品或其所提供的服务; (v)具体的雇员人数,实际工作人数或劳动力构成情况; (g)与运载工具或公共设施有关的资料。 (3)在本节中,运载工具一词指:个人或协会所拥有、操作或管理的以陆路、水路或航空形式运载人或货物的工具;公共设施指个人或协会所拥有、操作或管理的以下设施: (a)以管道方式输送石油或石油产品的设施; (b)煤气、电力、蒸汽或水力供应、运输或分发设施; (c)垃圾或污水收集和处置或污染控制设施; (d)以通信系统进行信息传输、发射、接收或传播的设施; (e)提供邮电服务的设施。 18.(1)除根据本法提起诉讼外,任何依据本法报给加拿大统计局的报表和被调查者拥有的报表复印件,不受一般法律的约束,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 (2)不得以法庭、法官或其他机构的指令,要求在第6节中宣过誓的任何人,在诉讼中提供有关在执行本法中获得的信息的口头证明、报表、文件或记录。 (3)本节适用于加拿大统计局根据本法不得泄露的信息或根据17节(1)小节授权,才能公布的信息。 人口普查与农业普查 19.(1)加拿大的人口普查应于1971年6月,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进行。自此以后,每隔五年开展一次。具体月份由议会负责人确定。 (2)开展人口普查的目的是要搞清加拿大每个联邦选区的人口数量,以及每次人口普查时的人口构成情况。 (3)议会的法律以及任何指令、规则、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涉及到的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除明文规定外,通常应指加拿大统计局1971年开展的人口普查以及以后每隔十年的人口普查。 20.加拿大的农业普查应该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开展: (1)在1971年并规定以后每隔十年开展一次; (2)在1976年并规定以后每隔十年开展一次,除非议会负责人在这些年份另有指示。 21.(1)议会负责人将以法令的形式规定第19节和第20节中由加拿大统计局负责的普查中所要调查的问题; (2)在(1)小节中制定的所有法令,将在法令制定后的30天内,在加拿大公告上发表。 一般统计 22.只要不妨碍第3节中所列的加拿大统计局的职责、不会影响本法所授权或要求的任何具体统计工作的权利或职责,根据部长的指示,统计局局长应对加拿大的如下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摘要和出版: (1)人口; (2)农业; (3)卫生健康与福利; (4)法律实施,审判和惩罚的管理; (5)政府与商业金融; (6)移民和出境; (7)教育; (8)劳动和就业; (9)与其他国家的商业活动; (10)物价和生活费用; (11)林业、渔业和狩猎; (12)矿业、采掘和井下作业; (13)制造业; (14)建筑业; (15)运输、储存和通信; (16)电力、煤气和水利设施; (17)批发和零售业; (18)金融、保险和房地产; (19)行政管理; (20)社团、商业和个人服务; (21)其他由总理或议长规定的任何事务。 23.(1)统计局长应对加拿大进口和出口的货物建立一种编码系统,以便使统计局能够收集、汇总、分析、摘要和出版与这些货物有关的统计数据。 (2)编码系统应在加拿大公告上第一部分发表。 24.(1)除按照本法利用代理人或工作人员收集统计数据外,部长可以规定采用给本法规定的被调查人员寄发调查表的办法收集统计数据。 (2)根据第8节,(1)小节的人员在收到调查表后,应该予以准确回答,并按要求不迟于规定并在调查表上标明的时间或部长允许延长的时间内将调查表反馈给加拿大统计局。 25.鉴于本法的目的及其第17节的规定: (1)统计局长或统计局长授权的人员可以接触并监察对以国库部长名义,按所得税法或该法实施规则第9部分所获取的报表、证明、说明、文件或其他记录。 (2)国库部长应将报表、证明、说明、文件或其他记录提供给统计局长或统计局长授权检查记录的人员。其方式和时间由议会负责人规定。 26.鉴于本法的目的及其第17节的规定,国库部长应将加拿大进出口的报表及货物运输方式方面的有关详细数据提交给统计局长,其方式和时间由议长规定。 27.法院或负责审判的法庭的书记员,当没有书记员时,主持法院或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应按部长规定的时间、方式和期限填报所收到的有关法院或法庭处理的犯罪事务表格。 28.监狱的狱长,教养院院长,县、区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司法长官都应按照部长规定的时间、方式、期限填写并提交所收到的有关其管制的监狱、教养院的犯人情况的表格。 29.在第26节、27节提到的被要求提交表格的每个人,应该每天将表格中包含的详细项目进行登记。 30.加拿大司法总长应该按部长所指示的时间、期限,将部长规定的有关实行豁免权的案件的表格进行填写并送交给统计局长。 违法与惩罚 31.在第6节的(1)小节中宣过誓的每个人, (1)玩忽职守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蓄意制造错误的宣告、说明或回答; (2)伪装履行职责,获取或索求没有正式授权获取的资料; (3)触犯第17节(1)小节中的规定。 以上情况视为犯罪并应立刻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半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2.任何个人,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本法所聘用的或被认为是聘用的人员的依法询问时,拒绝、忽视或有意错答;或 (2)根据本法而要求对其所知的事务进行填报的人,拒绝或忽视提供数据或填报报表的;或有意提供错误的或误导的信息或其他任何欺骗的做法,所有这种拒绝、忽视、错答或欺骗,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加元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3.任何人, (1)负责保管着任何与本法要求提供数据的部门、市政办公室、公司、商业单位或组织机构的资料,或保管的资料有助于所要求提供资料的全面性或准确性,对统计局长授权索要资料的人进行拒绝或忽视给予; (2)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止或企图阻止工作人员依据本法履行公务;所有这些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4.(1)由普查员、代理人或其他根据本法所聘用或被认为聘用的人留下的,或由邮局投递的标明是根据本法所分发的表格,而且附上通知,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由房屋的居住者或家庭其他成员填写并签名,房屋居住者有必要填写表格并签名,尽管在通知中没有提到房主的名字,或房主没有亲自收到该通知。 (2)由普查员、代理人或根据本法所聘用或被认为聘用的人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办公地点;或由邮局投递给某人或其代理人标明是根据本法所分发的表格,而且附上通知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填写并签名。此人有必要填写表格并签名。如果通知要求的话,就将表格在限定的时间内邮寄给加拿大统计局。 35.任何在第6节(1)小节中宣过誓的人, (1)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向本法没有授权获得相同信息的人泄露,公布其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影响股票、公债或其他证券、产品或商品的市场价值; (2)用(1)段中的信息,对股票、公债或其他证券、产品或商品进行投机活动,被视为犯罪并立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加元的罚款或5年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6.任何人, (1)为向其他人获取数据,冒充加拿大统计局工作人员; (2)不是加拿大统计局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却声称有法律授权,进行调查,都被视为犯罪,应立即定罪并可处以不超过1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37.根据本法所收缴的罚款都属于女王陛下的加拿大王国并上交国库。 38.根据本法所要提起的诉讼,应在诉讼事项发生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