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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纪字〔2006〕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作出的重大决策,省建设厅已对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将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以及省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一步得到更有效的防治,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普遍增强,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行业自律得到有效推进,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 (二)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从严惩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又要不断完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2、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业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二是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而自愿进行的行为,如受到恐吓或胁迫而进行的行为属于遭受勒索而不构成商业贿赂;三是要正确区分回扣与折扣、回扣与佣金。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治理工作要摸清底数,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效。 4、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治理工作,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点、重要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和重要环节: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点在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商业贿赂发生的主要环节:一是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通过贿赂有关各方进行围标串标,非法中标;二是工程项目的发包和分包,通过贿赂非法取得承包资格;三是工程质量检测,通过贿赂取得虚假检测报告;四是材料设备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发生贿赂行为;五是工程验收和结算,通过贿赂,使不达标的工程通过验收,部分建设单位人员利用工程款结算机会收受贿赂。 (二)行为主体: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单位与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活动安排 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一是召开动员大会,提高思想认识;二是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三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对照检查阶段(6-8月份)。 1、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活动。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2225853jjz@zhsjsj.gov.cn 2、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端正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三)整改落实阶段(9-11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不能马上整改的,要提出整改计划,限时整改。 2、制定改进措施。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公布。 (四)巩固成果阶段(12月份)。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本局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办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并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解决政府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定位不准的问题。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案件查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切实解决建设行政管理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现象,提高建设行政管理效能。 (二)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通过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诚信建设等活动,倡导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同时,加强建设领域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三)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经营活动,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 六、加强对治理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研究制定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问题。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检查督促,积极推进。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渠道,定期向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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