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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关于海关监督的标准程序和几类商品的海关手续的办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颁发机构:俄罗斯联邦 为调整对经过俄联邦的海关商品,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以及普通运输部门的专业化,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126款规定如下: 1、确定关于通过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快速商品的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附录) 2、海关监督机构部门(A·B格拉科基诺夫)、海关制度管理部门(瓦西里耶夫)组织海关机构按照标准程序,为加急商品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专门的运输部门按标准程序完成对指定商品经过俄联邦海关的运输。 3、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新闻机构,在此规定正式发布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大众传媒加以说明。 4、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5、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副主席B·B史巴金负责监督此规定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主席 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于99年10月6日颁布的676号令附录。 关于由专门的运输部门对俄联邦海关加急商品的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一、总则 1.1这项关于由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加急货物,海关监督标准程序和海关手续的办理规定,是根据俄联邦海关法的176、133和179条及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及法律文件制定的。规定了由专门的有权作经纪人的运输机构运经俄联邦海关的加急货物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办理)特殊性。 这些指定的机构名单,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1.2在这项标准程序中应用了以下几个概念: 加急传递商品,即承运人用任意的交通方式在有限的时间内(12-72小时),将货物运到提货人手中,其中不包括禁止从俄联邦境内运出的商品,以及通过国际邮政贸易运输的货物。 个别运货单,即由承运人办理的,从发货方运到接收货物一方的商品运输文件。 共同运货单,即一种商品运输文件,其中规定承运人为接货人。 运输的货物,即从一个发货站点运到另一个指定站点的货物。 一批货物,由承运人按一个共同运货单发出的货物。 1.3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时,采用此项标准程序。在商品出口的自由流通和再出口海关制度下,对于将临时海关声明提交给海关机构之前或同时,其它国家机关的许可,是经过俄联邦海关运输这类商品所必需的或不采取非税率调整的措施。 1.4对于加急货物,要按照此标准程序办理海关手续。普及对外经济活动和关税中规定的通用程序及税务规定,以及货币监督机制。 1.5根据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5年8月7日颁布的484号令的附录1,附录2,在进口加急商品时,不需要取得商品分类决议,关于商品的分类按照ТНВЭД和确认商品的来源国(俄罗斯司法部95年9月7日943号令注册),在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8年4月14日发布的208号声明,及对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5年8月7日484号令的补充和修改,俄罗斯司法部98年6月23日注册的1540号令。 1.6关于由专门运输机构运经俄罗斯海关的货物,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没有列入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中)不符合此规定附录1.3条件的货物,实行普通通用的标准程序。 二、关于进口到俄联邦境内的加急商品,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2.1在俄联邦海关进口商品时,海关部门按照此项标准程序实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分布在俄联邦海关的通行证,或者海关部门对分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仓库,确实已通过俄联邦海关后,对商品进行第一次分类。 海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安排指定的临时仓库的海关机构清单,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根据地区海关管理局和俄罗斯国家海关专项和直属的海关报告来制定。 2.2在商品从俄联邦海关通行站运至临时仓库的过程中,要在海关监督下按照交货的规章办理加急商品的海关手续。 2.3承运人应在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对加急商品进行分类。 2.4关于加急商品声明的实行,要提交给海关机构临时海关报单,并附海关运输报单的报告,其中包括关于加急货物运输的准确消息,或者对于加急货物声明可以在没有海关运输报告单的情况下实行。 2.5临时海关报单,采用由承运人开出,并提交给海关机构的一式两份的清单附录,清单应包括,对于所认定的加急商品的运输,必要的补充消息情报,和海关通过的关于可以运送任何货物条件的决议。 临时海关报单中包括单独运货单和其它一些海关必需的、以及在临时海关声明提交时承运人所有的文件,以及负责在提交海关运输单时,提供给海关的关于短缺的文件和消息的必要报告。(公司出报的票据上须有任何形式的领导和会计主任签字。) 2.6临时海关报单提交期限,自货物提交给按此规定为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 到期商品和指定期限声明的实行,要按照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施行标准,提交给国家海关委员会单独货单中指定商品的信息。 2.7海关机构按照注册的规定程序和临时生活费的报关单、临时海关报单,在国家海关委员会注册的顺序中占第一位,按照记录册,注明“5”。 2.8承运人用于交给海关关税的资金,应该在临时生活费关报单生效前或同时计入海关的账目。承运人在交纳海关税时,可以按照现行的法令,将款项交于海关收款处。 2.9在计算机有条件出口应交纳海关关税时,采取海关实行临时声明之日的海关税率及外汇汇率。海关税最后的总额结算,要按国家的海关委员会的规定程序,临时海关报单中所申报的海关税的金额注册。 2.10执行临时海关报单中宣布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的规定时,海关部门应从向海关提交临时海关报单起的一昼夜内,既要完成商品的有条件施行,又要把单独运货单中指定的商品提供给承运人以便转给接收人,在这种情况下,在所有的关于有条件的货物临时海关报单和单独运货单上,海关的负责人都要签上“准许有条件进行”的字样,并签字或盖上私人印章予以证明,办理后的第一份临时海关报单以及提交给海关的必需文件,要留在进行海关监督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公司中,第二份转交给承运人。 2.11有条件的商品出口,预先规定承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预先按此标准程序,提交临时海关报单; 2)在指定期限内呈交全部海关报单,其中包括关于运输商品的准确信息,及填写海关报单的运输表格,或者对于加急商品的申请,及无须提交海关运输报单就可以通关的证明; 3)全部海关报单; 4)交给接收人在共同运货单中出口货物的证明。 2.12承运人应自提交给海关货物之日起在15天之内向海关的海关报单,包括关于在没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申报的申请。 2)共同海关运输单的办理,要考虑到此标准程序预先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 3)按照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制定的、关于按海关制度自由流通的商品,不必遵守此标准程序中附件2.13的规定条件的商品申报的程序。办理海关运输单与完成海关报单的同时,提交按海关制度自由流通的商品所必备的证明。 2.13在申报用普通运货单接收、并用一份临时海关声明办理手续的货物时,提交一份包括按代号分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的信息: 1)在交付商品时,没有预先规定好收费及其它回应的证明。 2)用特殊运货单运输的货物的海关价格少于事先规定的货物运输,只有收货方凭单独提货单使用。 2.14共同海关运输单的填写,要根据海关运输单填写的规则,在海关制度的自由流通申报商品时,要考虑以下情况: 8、9、14、54和“A”项中,规定了关于承运人作为申报人和凭普通提货单接收人,商品的信息。 如果所申报的商品是从同俄联邦签订的最惠贸易关系协定的国家运进的,在16项中注明“各种”,在24项说明号码“80”,在31栏记录货物“接”。 如果申报的货物来自不同国家,在34栏中标出的大部分国家的号码,按照根据货的最大范围的价格统计进行分类。 在31栏中标出程序号码“400485”,在40栏中是临时海关报单的注册号,在44栏中有以下几项内容,在第二项下面是普通提货单号码,第三项下面是附加给特殊提货单的登记日期和号码,45栏中是按照汇率规定海关价格,2.22栏(第一分章)23、28栏没有填写。 海关运输单的补充栏的填写按照海关运输单基本文件相应的栏目填写。同时需要考虑到特殊情况。 2.15按照此标准程序中附录2.14,制定的海关运输单需要附上特殊提货单的目录(附录2)和海关及海关监督所必需的文件。 2.16加急货物海关手续的办理(不需按照标准程序附录2.13规定)要按照通用的程序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对于货物每份特殊提货单中所列商品的信息。 2.17申请或副本,凭临时海关报单,在临时海关报单中办理有条件运货,并保存在海关部门的文件中。 海关机构的负责人要在临时海关报单中填写附注(海关运输单的号码或其它标识),事先规定好每份符合申请或号码的特殊提货单。 2.18填临时海关报单有条件放行的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自货物提交海关部门之日起15天内没有交给单独提货单中指定的提货人,应按照本标准程序附录2.1中规定,存放在临时仓库中,以便以后按通用的程序进行海关监督和办理海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机构的职员按临时海关报单实行有条件运输,对确定临时生活费报关单中所列的货物进行检查,除此以外,海关机构的负责人在临时海关报单附注一栏中,事先给每份特殊提货单签上“按临时海关报单禁止放行“的字样,签字并盖私人印章予以证明。 这样的商品被视为不在海关规定制度范围内,和在海关监督下,临时存放的外国商品。 2.19承运人不可能按期提交给海关的货物,为呈交海关运输单,完成按照海关制度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证件,应该放在临时仓库,此标准程序中附录2.18的规定,然后,按照其它海关规章办理手续。 三、关于从俄联邦边境出口的货物的海关监督和海关手续的办理 3.1由俄联邦边境运出的非自由流通的货物,除了海关手续的办理,按照海关出口制度,规定的程序,这一分章中由俄联邦边境运出的海关手续的办理,根据承运人的书面申请,按照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3.2出口商品海关手续的办理。出口需要经过对这些货物进行海关监督的海关领导的允许。 3.3凭临时海关报单出口早于临时海关报单有效期的情况下,承运人交纳的海关税应该按申报人的意愿,返还或计入下一次税金,并在文件证明实际出口俄罗斯的货物的情况下进行。 3.4如果货物被错运出俄联邦边境,应该提供给其它国家的接收人,要在自货物提交给海关之日起一昼夜之内,按照海关出口制度办理好俄联邦边境出口的海关手续,报关时要提交给海关承运人书面申请,包括货物出口和必需的补充、准确情报。在这种情况下,提交货物的海关手续办理,要经过在出口时对商品进行入关检查的领导同意。 3.5货物从俄联邦边境出口要按照海关监督下商品的海关监督条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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