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向来巴西参加由学生交流机构主办的课程项目的外籍人士颁发临时性签证。 特别注意:(已被废除) 第二条:申请此类签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学生交流机构出具的文件: (1)组建契约 (2) (已被废除) (3)法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CNPJ) 2、外籍学生应出示的材料: (1)由学生交流机构出具的该外籍学生参加该学生交流计划的证明; (2)巴西教育机构出具的该外籍学生的录取通知或该教育机构为该外籍学生保留学籍的证明; (3)能证明可以满足该外籍学生往返巴西的花费及其在巴西逗留期间生活费用的财力证明; (4)如果该外籍学生尚未成年,需其父母出具的同意其离开本国的许可; (5)该外籍学生在巴西居住地的详细住址及其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对于本规范性决议所涉及的签证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向对其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巴西外交使团、领事机构或副领事提出。签证为期一年,过期后不可续签。 第四条:此规范性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颁布的第四十号规范性决议。该规范性决议刊登在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版的第一百九十四E期联邦官报的第一节第十七页上。
国家移民局局长
阿尔瓦卢.古尔盖尔.德.阿兰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