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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的决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包括根据乌克兰内阁98年12月4日第1926号决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23日第555号决议、乌克兰内阁2001年6月21日第673号决议做出的修订) 为了完善由乌克兰内阁97年1月28日第79号决议确立的《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并且根据乌克兰《保险法》(最高议会96年第85号令)第9条规定,乌克兰内阁通过如下决议: (第1条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具有医疗保险的规定将在2001年6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6月21日第673号决议的规定暂时中止其效力。) 第1条:规定在获得入境签证或在通过乌克兰国境线时,外国公民必须具有由乌克兰国家股份保险公司办理的关于向外国公民提供紧急医疗帮助,并保证支付其紧急医疗帮助费用的保险。 (第1条第2段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23日第555号决议的规定将于2001年9月1日起失效。) 上述保险单可以在办理入境证件或通过乌克兰国境时购买。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外国驻乌外事代办处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受乌克兰总统、乌克兰最高议会、乌克兰内阁、乌克兰最高法院邀请到乌克兰的外国代表团成员,军事和军事后勤舰队上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在乌克兰境内获得难民身份的人以及提交获得在乌克兰境内难民身份申请的人。 如果在乌克兰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将以国际条约规定为准。 (第1条经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修订) 第2条:如果乌克兰国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承保人之间签订有保险(单)协议书,则在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士办有外国承保人承保的保险的情况下,对支付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乌克兰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由外国承保人承保。 (第2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3条:乌克兰卫生部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应会同反垄断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向乌克兰内阁提交关于强制其他承保人履行对临时逗留在乌克兰境内的外国公民医疗保险的承保义务的规定的议案,规定其必须与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医疗机构在乌克兰有关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范围内签订协议。 第4条:乌克兰外交部、国家边境保卫问题委员会、国家海关、交通部、国家邮电部应当在1997年9月15日前采取措施,协助国家保险公司为临时逗留在乌克兰境内的外国公民办理医疗保险(单)。 (第5条关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具有医疗保险的规定将在2001年6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6月21日第673号决议的规定暂时中止其效力。) (第5条根据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23日第555号决议的规定将于2001年9月1日起失效力。) 第5条:乌克兰国家边境保卫问题委员会应当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入乌克兰国境时检查其是否具有由国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单或由经“乌克兰阿西斯坦斯”总部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指派到国家边境保卫问题委员会的承保人承保的保险单。 (第5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8年12月4日第1926号决议和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6条:规定国家保险公司为临时逗留在乌克兰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办理保险业务可通过其分公司,或者通过签订代理人协议书和与具有办理医疗保险许可证的承保人签订共同承保协议书的途径来实现。 (第6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7条:乌克兰卫生部应当在一个月内确定需要提供给外国公民紧急医疗帮助的疾病种类和病情划分的目录,以及由乌克兰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医疗机构提供给外国公民的紧急医疗帮助的价格(表)。 第8条:规定支付给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遇到任何投保的意外事件时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的最低保险金额为50美元。(按照发生意外事故当日由乌克兰国家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计算。) (第8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9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清算办法。(附录) 第10条:有下属教育机构的乌克兰各部委以及其它中央职权机关在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签订留学合同时,必须附带签订关于其于留学期间在乌克兰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的协议。 乌克兰教育部、卫生部应当制定出在乌克兰学习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国家的或者市政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形式。 (第10条根据乌克兰内阁99年1月13日第35号决议做出修订) 第11条:乌克兰国家旅游局、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卫生部、司法部应当在1997年11月1日前向乌克兰内阁提交关于从事旅游业的组织法人在支付提供给离开乌克兰国境的乌克兰公民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方面的责任保险的议案。 第12条:由乌克兰内阁1997年1月28日第79号通过的《关于确立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决议的第2条和第4条失效。 第13条:对由乌克兰内阁1997年1月28日第79号决议确立的《关于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医疗帮助规定》的第3条至第6条做出以下修订: “第3条:外国人有权向任何一家乌克兰国家的和市政的医疗保健机构寻求紧急医疗帮助。 第4条:向在乌克兰境内临时逗留的外国公民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由提供其紧急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按照乌克兰卫生部有关规定确立的治疗费用标准来确定。 在向承保人出示保险单或保险单复印件以及关于支付医疗帮助的单据的情况下,紧急医疗帮助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根据为外国人提供紧急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开出的材料清单支付。 第5条:为外国人提供的非紧急医疗帮助将根据外国人与乌克兰承包人以及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提供医疗帮助的保险(单)协议书进行。 第6条:在没有本决议第5条规定的保险(单)协议书或者在没有书面文件能证明其有权获得价格昂贵的医疗帮助的情况下,在乌克兰境内提供给外国人医疗帮助的费用将按照本决议确立的标准由外国人直接支付给提供其医疗帮助的医疗机构。”

乌克兰总理В.ПУСТОВОЙТЕНК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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