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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参与国际信息交换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I章基本情况 第1条:本联邦法的目的和范围 1、本联邦法的目的--为俄罗斯在统一的世界信息范围内,有效地参与国际信息交换创造条件,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自治市政府在国际信息交换中的利益,保护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信息交换中的利益、权利和自由。 2、本联邦法不触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著作和协作法”调整的关系。对秘密信息和大众信息,要根据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和法律规范法令进行国际信息交换。 第2条:利用本联邦法的时间及其定义 文件证明的信息(文件)--带有能证明信息相同的要项的,登记在资料上的信息。 秘密信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开放的文件证明信息。 大众信息--对非限制人群发布的声音信息,视听信息和材料。 信息资源--部分文件和部分文件组,在信息系统(图书馆,档案馆,基金会,上述银行,其他信息系统种类)的文件和文件组。 信息产品--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和为满足使用者需要,提供和改变的文件证明信息。 信息服务--主体(所有者和业主)保障使用者信息产品的活动。 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和(或者)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所有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业主全权代表、使用、命令上述客体的主体。 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和(或者)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业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业主全权代表、使用、命令上述客体的主体。 信息交换、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使用者(要求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向所有者和业主取得必要的信息产品或者使用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可能的主体,和使用信息产品或者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主体。 信息过程--建立、收集、加工、积累、保留、寻找、普及和需求信息的过程。 国际信息交换--信息产品的转交和获取,以及越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信息服务。 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在国际信息交换中的信息系统、网络和使用的联系网。 信息范围(环境)--与建立、改革和要求信息联系的主体活动的范围。 信息安全--保护社会信息环境,保障社会信息环境在公民、团体、国家利益上建立、使用和发展的状况。 第3条:国际信息交换的客体和主体 1、国际信息交换的客体:信息文件证明,信息资料,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国际信息交换资料。 2、在俄罗斯联邦国际信息交换的主体可以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无国籍人员。 第4条:在国际信息交换范围内的国家义务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保障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政府、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国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创造条件;及时足够地保障以外国信息产品充实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促进保障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政府、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运用有效参与国际信息交换的现代信息技术;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自治市政府和行政区的信息资料、国际信息交换的俄罗斯资料,和遵守信息的法律制度;促进互利的文件证明信息的交换、国际信息的交换,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政府、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利益;在国际信息交换中促进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5条:自治市政府参与国际信息交换 1、自治市政府参与国际信息交换,它是代表自治市政府的居民在进行地区自治事物问题中利益的法律主体。 地区自治机关在规定的全权代表范围内,有权以自治市政府的名义在国际信息交换问题上发言,此全权代表范围将由确定这些机关地位的法律规范法令予以确认。 2、自治市政府信息服务和自治市政府的大量信息资料有权独立参与国际信息交换。 第II章参与国际信息交换的法律制度 第6条:信息产品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所有权 1、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料、信息产品、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是所有者和业主财产权的客体,是他们财产的组成部分。 与俄罗斯信息产品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所有权相关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法律调整。 2、与所有制有关的、由于实现或者获取信息服务中出现的关系,由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与使用者之间的协议确定。信息服务的实现不对使用者构成获取文件证明信息的著作权。 3、如果不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则信息产品属于商品。 第7条:不限制出口的文件证明信息 不限制出口: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组织法律地位,以及公民权利、自由和义务、实现程序的法律和其它法律规范法令;记载紧急情况,生态、气象学、人口学、卫生防疫和其他信息,对保障居民点、生产客体安全行使职能、外国公民安全必需的文件;在图书馆开放储备和其他信息系统类型中储藏的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大众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8条:实现国际信息交换的限制 1、涉及以下内容的文件证明信息限制出口: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秘密信息;全俄罗斯民族的财产;档案储备;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可能限制出口的文件证明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这种文件证明信息的可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以上限制溯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获取进入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信息系统、网络许可的使用者,得到的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出境的文件证明信息。 2、向俄罗斯联邦进口可能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禁止的活动种类、或者不正当勾当、或者与其他反法律活动一致的外国信息产品的权利,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法人授予。 3、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料、信息产品、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所有者或者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负责人限制国际信息交换的行为,如果所有者或者业主认为此行为的理由不够充分,损害了他的权利。 第9条:使用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 1、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只能按照国际信息交换资料所有人或者其全权代表人员的意愿使用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 2、在国际信息交换中,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只能在拥有秘密信息工作许可证和使用国际信息交换证明资料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中进行。 允许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信息政策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国家技术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政府联系和信息联邦代办处颁发证明书和许可证。颁发证明书和许可证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3、在出现没有正式规定的对国际信息交换资料行使职能的制度时,也就是出现错误的命令,以及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被核准下达的命令,或者这些资料所有者或者业主的假信息,应该立即通知实施国际信息交换监督的机关和国际信息交换相关资料的所有者和业主,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所有者或者业主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4、本款的要求与联邦法“联系法”相同部分的联系网一致。 第10条: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 1、在有国际代码的情况下,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获取国际代码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2、在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国家技术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政府联系和信息联邦委员会的允许下,为其制定了开放信息资料特别法的国家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 第11条:通过国际信息交换充实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信息资料 确定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文件证明信息是充实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其中包括购买的文件证明信息)组成部分的程序、获得此文件证明信息的程序(其中包括购买品)、使用此文件证明信息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第12条:开放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 1、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对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的开放,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照这些信息资料和信息产品所有者或者业主的规定进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必须保障制定开放规定的公开性和使用者得知信息的可能性。 2、如果以上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在俄罗斯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或者国际商业仲裁法庭管辖范围内,则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起诉拒绝开放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 3、根据联邦法“联系法”开放联系网。 第13条:不准许国际信息交换的专营 对在国际信息交换范围内专营活动和恶意竞争的警告和制止,由联邦反专营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实行。 第14条:保障对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人和国家免受不可信、虚假的外国文件证明信息侵害的保护。 1、不允许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散播在国际信息交换中取得的不可信、虚假的外国文件证明信息。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取得这种信息和(或者)散播这种信息的国际信息交换主体,承担散播这种信息的责任。 第15条: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活动的协调 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信息经济委员会,负责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协调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的活动。 第Ⅲ章实现国际信息交换的检查和责任 第16条:对实现国际信息交换的检查 联邦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职权范围内,检查国际信息交换的实现。 第17条: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证明书 1、在向俄罗斯联邦进口信息产品、信息服务时,进口商要递交保障以上产品和服务符合协定要求的证明书。在不能递交进口俄罗斯联邦的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证明书时,使用以上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由进口商承担。 2、限制开放的文件证明信息的国际信息交换资料,以及保护这些资料的资料属于必要证明书。 3、联系网的证明书按照联邦法“联系法”办理。 第18条:办理国际信息交换活动的许可证 如果不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相抵触,在国际信息交换活动利用联邦预算资金、或者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向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口国家信息资料、或者从俄罗斯联邦境外为充实国家信息资料进口文件证明信息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国际信息交换活动要办理许可证。 第19条:国际信息交换的暂时中止 在国际信息交换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本联邦法第16款中规定的机关可以在任何阶段暂时中止国际信息交换两个月。对这些机关暂时中止国际信息交换的活动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暂时中止国际信息交换而未能完成国际信息交换协定的双方责任的承担,要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进行。 第20条:进行国际信息交换中违反规定的责任 对实现国际信息交换中的违法行为,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员,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21条:纠纷 国际信息交换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由法院、调解法庭或者仲裁法庭根据其职权范围进行裁决。 第IV章结束 第22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3条:根据本联邦法执行法律法规法令 1、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本联邦法采用出版的法律法规法令。 2、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本联邦法执行出版的法律法规法令;在本联邦法生效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准备和向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递交建议书,建议改变和补充俄罗斯联邦法律中与本联邦法相联系的部分。采用保障本联邦法实施的法律规范法令。 3、在本联邦法生效三个月内,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采用符合本联邦法的法律规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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