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机构:国家杜马 1999.12.1联邦议会 1999.12.22 颁布:“议会报” 2000.01.06 条款1:对1999.02.25第39号“俄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法”(1999年第9次联邦立法会议共1096页)进行下列修改和补充: 对条款1补充以下几点内容: “优先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项目资本输入总额符合俄联邦法律要求,并已列入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名单之中。 投资项目资本回收周期是指自资本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至纯利润总额与折旧费和投资费用总额差值为正值之日止。优先投资项目投资人自投资项目投入资金之日起税收总额是指应当交纳的入关税(根据俄联邦法律在进行商品对外贸易时保护俄联邦经济利益而征收的特别税种除外),联邦税(俄联邦生产的商品附加的消费税除外),交纳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使用(交纳给俄联邦退休基金的除外)的资金总额”; 对条款2补充下列内容: “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对俄联邦银行及其经营法、俄联邦、保险法管辖内的银行,其它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进行的资本输入行为。” 对条款15的几点说明: “条款15:国家保障投资主体的权利 1.国家根据本联邦法律,其它联邦法律及另外的俄联邦法律性法规,俄联邦公民法及另外的俄联邦公开法律性法规保障的权利人保护资本输入活动; 保险其在投资活动中的各种权利; 公开讨论投资项目; 保证其向法院控告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及其官员的判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力; 2.如果有关修改入关税(根据俄联邦法律在进行商品对外贸易时为保护俄联邦经济利益采取的特别税种除外)、联邦税(俄联邦领土上生产的商品附加值税除外),交纳国家预算外基金费用(交纳给俄联邦退休基金的除外)的税收总额的新联邦法律及另外的规范法律性法令生效,如果(注:自优先投资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根据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规范法律性法规,现行的税额总量与制度的基础上。)对现行联邦法律和另外规范法律性法规进行增加在俄联邦领土内进行优先投资项目的投资人税务总额和制定禁止限制俄联邦领土上的资本输入的制度修改和补充,那么这些新联邦法,另外的规范法律性法规,及其对现行联邦法律,另外规范性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在商品进入俄联邦领土内,用于实现优先投资的情况下,对于优先投资项目投资人,在本条款第3点所述的期限内不适用。 3.保障投资项目投资人在投资项目资本回收期的投资条件及制度的稳定性,但此期限为上述项目资金投入之日起7年内。 投资项目资本回收周期取决于投资项目的类型,由俄联邦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 4.在特别情况下即投资人投资于交通或其它类型设施领域的生产和建设资本回收周期超过7年时,俄联邦政府决定是否延长投资人本条款第2条中所述的投资条件和制度的实施期限。 5.本条款第2点的情况不适用于修改和补充俄联邦法律,或新通过的有关保护宪法基础,保障个人精神,身体健康,保护国防和国家安全的联邦法规和另外的俄联邦规范性法律法规。 6.俄联邦政府: 制定评判标准,决定是否改变投资人在俄联邦领土上进行优先项目投资的不利条件,制定征收入关税,联邦税和交纳国家预算外基金费用条件的标准,制定禁止和限制俄联邦范围内资本输入制度; 确定制度,确定投资项目资本投入的起始日,其中包括有外资加入的投资项目; 确定调整优先投资项目的制度; 监督投资人履行本条款第3、4点中所述的优先投资项目实施期间的责任; 若投资人不履行本点第一部分所述的责任,他将被剥夺本条款所给予他的特权、特权所减免的资金将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制度偿清。 条款2:本联邦法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