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机构:俄联邦总统 本法自1998年9月30日起实施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7.07.19 N106-俄联邦立法会,1997,N29,CT.3507;俄联邦联邦法1998.07.24 N127-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05;俄联邦联邦法1998.07.31 N153-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31)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条:俄联邦的国界 俄联邦的国界(以下简称国界)是界定俄联邦国家领土的国境线以及其空间部分(包括陆地,水体,地下矿藏和空间),也就是俄联邦行使其国家主权的空间界线。 第二条:确定和变更国境线的原则,确定和维持在国境线上的权力关系 俄联邦的国境线是由现行国际条约和前苏联的法律条文确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境线;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的未在国际法基础上建立的边境线应给予条约上的确认。俄联邦在确定和变更国境线走向及确立和维持与其他国家在国境线上的关系及在俄联邦边界地区(水域)和通过俄领土的国际交通线上协调权力关系时遵循以下原则: 保证俄联邦安全和国际安全;与其他国家开展全面的互利合作;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王政,国境神圣不可侵犯;和平解决边境问题。 第三条:保护和保卫国境 作为保证俄联邦安全体系和实现俄联邦边界政策一部分的保护国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联邦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其权力允许范围采取政治,法律,外交,国防,边境,侦察,反侦查,即时侦破,海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生态和其他措施的协调行动。在被确定的原则中参加上述行动的是组织和公民。保护国境的措施要视由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法律确定的国境状况而定。俄联邦在公认的国际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在保护国境方面与外国合作。保护国境保证个人,团体,国家在边境领土范围(确立边境制度的边界地带、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俄联邦的领海和内水,边检站,通向边境、边界地带、边界河流、湖泊、其他水体河岸,沿海和边检站的行政区、城市、疗养区、自然保护区、主体和其他领土)内的重大利益,并由所有的执行机关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共同行动实现的。保卫国境是保护国境的组成部分,由在边境地区的俄联邦联邦部队的机关和军队,俄联邦空中,水上武装力量,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使用其他的保证俄联邦安全的力量来实现。保卫国境的目的是防止非法改变国境走向,保证自然人和法人遵守国境制度,边境制度和边检制度。保卫国境的措施在本法中被视为边境措施。边境措施是在保证安全的统一的国家政策范围内实现的安全措施体系的一部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四条:国境法 国境法以俄联邦宪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由本法和符合本法的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的法律文本组成。(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如果本法和其他关于国境的俄联邦法律条文中的内容与俄联邦国际条约原则相抵则遵守国际条约。 第二部分 确定和变更国境走向,国境的标识 第五条:确定和变更国境走向 1、国境走向的确立和变更要遵循俄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关于在以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的边境检查原则上进行改变和确定国境走向的文件要符合俄联邦的法律才能生效。 2、未被俄联邦国际条约确认的国境走向的确定:陆上-根据表现出地貌特征的点、线或是明显可见的定位标志;在海上-根据俄联邦领海的外部界线;在通航河流和溪流上-根据主航道的中心线或河流的深泓线;不通航河流上按其中心线或河流主要支流中心线;湖泊和其他水体上按距离相等的、中间的、直的或其他的连接国境通向湖泊和其他水体岸边的线。沿河流、溪流、湖泊或其他水体走向的国境不随它们岸的形状和水位的改变而改变,也不随河流或溪流的河槽偏离方向而改变。在水库、水利枢纽和其他水体上-根据其未被淹没前的国境线;在桥、水坝和其他跨越河流、溪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建筑上-根据这些建筑物的中心线或他们的技术轴心,而不取决于在水上的国境线走向。 3、俄联邦领海为滨邻陆地的宽度为12海里的水域,宽度从属于俄联邦的陆地或岛屿完全退潮后的界线或从连接相应各点的直的出发线算起。那些点的地理坐标目录及它们的基本的初始的大地测量数据由俄联邦政府确认并颁布在"航海指南"上。(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个别情况下有一些俄联邦领海宽度可以由俄联邦国际条约确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4、俄联邦内水包括:从被用来测量俄联邦领海宽度的出发线算起,朝向海岸的海域;俄联邦港口被朝向海洋方向的最远点的连线,港口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建筑物圈定的水域;海岸完全属于俄联邦的水湾、海湾、三角湾的水域;自古以来属于俄联邦的海湾、海洋、海峡的水域,它们的目录由俄联邦政府宣布;河岸属于俄联邦的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水域。 第六条:国境的标识 国境的标识是明显可见的边界记号。确定边界记号的原则由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的规定规定之。 第三部分 国境制度 第七条:国境制度的内容和确立 国境制度包括:国境维护;人员和交通工具穿越国境;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在边境或靠近边境的俄联邦领土上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与其他国家共同解决破坏上述原则的事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国境制度的确立以本法、联邦法律、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鉴于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境制度的个别原则可以不规定,而被确立的原则可以简化。 第八条:国境的维护 国境维护的原则是确立、保持、维护边界记号、设施和边界森林公园的完好和保证与相邻国家共同检查边境走向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关于共同检查边境走向,不包括对它的改变的文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为了国境维护的利益边界部队的机关和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边防军队(以下简称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俄联邦法律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无限期(经常性)使用直接沿国境的陆地地带,在必须的情况下并符合俄联邦政府的规定使用边界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河岸。(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九条:人员和交通工具穿越国境 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在由俄联邦国际条约或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国际铁路、公路交通线上通过国境。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决定通过国境的时间,确定通过国境时从国境到边检站和相反方向的检查制度;在此过程中不得上下人员、货物、商品和动物。(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通过国境的边检站指在为国际交通(国际航行)开放的火车站、汽车站、海港、河港、航空港、飞机场范围内的领土及一些为完成边界检查,在必须的情况下其他的检查项目而专门装备的地方及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通行站。(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军事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保卫国境责任时,根据与俄联邦相邻国家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有权利用其它通道通过国境(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遵守本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前提下可以在海洋、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上通过国境。 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遵守公认的国际法、俄联邦国际条约及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的条件下可以和平通过俄联邦的领海。通过必须是和平的,不得损害俄联邦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和平通过俄联邦领海时不得驶入俄联邦的内水,不得在内水范围内穿过俄联邦的内水港口(停泊场)或者从其中驶出(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和平通过时,必须沿海上走廊或俄罗斯主管机关规定的一般航线。 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条约规定各种船只在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通过国境时不得驶入俄联邦和周边国家的港口(停泊场)。 非军用船舶在沿从国境到边检站通过国境和相反方向时,军用船舶在不驶入俄联邦内水和在俄联邦部分的边界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上的港口(停泊场)而和平通过时禁止:驶入未经俄联邦政府批准对国际交通和外国船舶驶入开放的俄联邦的港口(停泊场);从未经俄联邦政府批准对国际交通开放的港口驶出;驶入禁止航行的地区,这些地区是普遍通知过的; 在不允许停泊的地方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商品和动物或在允许从事上述行为的地区但没有相应的许可而从事上述行为;把航行工具放入水中,让飞行仪器升入空中和接受他们,从事狩猎、研究和其他作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其他的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禁止的行为(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外国军用船舶及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和平通过俄联邦领海时也要遵守俄联邦政府的规定。此时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航空器通过国境时要按特定划分出的用于飞行的空中走廊并遵守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原则和在航空信息文件中公布的原则。 在划分出的空中走廊以外穿过国境,必须经俄联邦政府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航空器在从国境到边检站通过国境和相反方向时,即经过俄联邦领空作过境飞行时禁止:在未被俄联邦政府对国际飞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降落;从未被俄联邦政府对国际飞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起飞。在个别情况下执行特殊的国际飞行任务时航空器经俄联邦交通部或俄联邦国防部与俄联邦联邦安全局协调批准后可在未对国际飞行进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起飞或降落(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50,CT.5610);飞入普遍通知过的禁飞区;其他的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禁止的行为。 为了保证俄联邦的安全及在外国的请求下,经过俄联邦政府决定并由有关国家权力机构通知的情况下,在国境上的某一部分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穿过国境。 在发生由于重大事故、意外灾难或自然灾害引起的特殊情况时,空中救援和空中恢复部队(力量)在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原则上有权为制止和消除上述情况而穿越国境。 由于特殊的情况、不幸事件、事故、自然灾害、威胁船舶安全的冰间航行条件,牵引被损坏的船只,打捞幸存者,对机组成员或乘客施行急救及由于其它被迫原因人员、交通工具被迫穿越陆上国境;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驶入俄联邦领海,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航空器被迫飞入俄联邦领空不属于违反穿越俄联邦国境的原则的行为。(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船长、军用船舶的长官、机长在被迫穿越国境或被迫不能遵守本法所规定的进入俄联邦的水域、领空的原则时必须及时向可以向俄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请示并能根据其或为给予帮助或查明情况而出现在出事海域的军用船舶、海船、河船、赫器的指示而采取行动的最近的俄罗斯海港(河港)的行政部门,管理空中飞行(航空港、飞机场)的机关报告此情况(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条: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 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在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地点和原则上进行。 第十一条: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 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要在确定的边检站进行,而且要遵守人员、交通工具穿越国境的法规,货物、商品和动物运出俄联邦领土的法规。 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根据是现行准许人员进出俄联邦边境和有关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的文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下列人员不得通过国境,即没有国籍的按俄联邦法律不允许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和人员及按俄联邦法律规定不得出境的人员(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根据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条约可以简化通过俄联邦和周边国家国境的原则。 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包括实行边境检查(检查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原则基础,检查交通工具、货物、商品以发现和制止破坏穿越国境原则的行为,发现和制止俄联邦法律禁止进出俄联邦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运),在必须的情况下包括实行海关、外国移民、卫生检疫、牲畜、植物卫生检疫、交通和其他项目的检查(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8.07.24 N127-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05)。 检查的内容、手段、方法和实施检查的原则由相应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标准文本在俄联邦法律基础上经俄联邦司法部,在保证人员、动物、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方面除外,及俄联邦卫生部和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有关方面协议确定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1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放行执行特殊国际飞行任务从不对国际飞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起飞的航空器及被迫在不允许的地方降落的外国和俄罗斯的航空器穿越国境是由俄联邦反侦查机关与航空港、飞机场的行政部门或俄联邦武装力量的空军指挥共同决定,并由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与军队和其他俄联邦有关机关进行通知(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一(一)条:过境手续费 1、出境时进行边境检查,征收过境手续费在全部俄联邦领土上为必须的。缴纳过境手续费是出境检查不可缺少的条件。 2、境手续费的交纳者为: 穿越俄联邦国境的自然人(穿越俄联邦国境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除外)(以下简称自然人);穿越俄联邦国境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以下简称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任何有关人员有权替其他俄联邦法律未规定的人员交纳过境手续费。 3、过境手续费的额度: 自然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0.8;小汽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2倍;货车公共汽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倍;载客50名以下的客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5倍;载客50-100名的客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客100名以上的客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0倍;货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客100名以下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客100名以上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0倍;载客河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2倍;载重100-1000吨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5倍;载重1000吨以上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货河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倍;铁路客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0倍;铁路货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0.2倍/每节车厢;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0.15倍/每集装箱。 4、下列人员可不交纳过境手续费: 从俄联邦其他地方到加里宁格勒州和从加里宁格勒州到俄联邦其他地方的自然人;从俄联邦其他地方到加里宁格勒州和从加里宁格勒州到俄联邦其他地方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未满14岁的儿童;一二级残疾人和各级从小残疾者;拥有个人轻型自动运动工具的一二级残疾人和各级从小残疾者;属于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的自然人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为参加维和行动属于维护和平的多国力量或集体力量的俄罗斯军队编制中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用于完成公务的俄罗斯和外国交通工具的乘员、工作组成员和驾驶员; 俄联邦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及外国驻俄联邦的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俄联邦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和外国驻俄联邦的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联合国和它的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欧洲委员会和其他按俄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上述组织的正式代表团的成员;联邦与外国国家、政府、议会代表团的成员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拥有外交护照的自然人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在独联体国家领土范围内旅行时,独联体国家的公民(向俄联邦的公民征收过境手续费的国家的公民除外);符合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而穿越俄联邦国境的自然人;符合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而穿越俄联邦国境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进行班次运输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在俄联邦领海外不进入外国港口,从事海洋作业、研究和其他作业的船舶占有者;进行过境运输的自然人;进行过境运输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参加二战并为反希特勒联盟国家作战的自然人,包括带有个人轻型自动运动工具的人;经常居住在俄联邦领土上,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领土上有不动产的俄联邦公民,包括个人轻型自动运动工具的占有者,在从俄联邦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国及返回时。 5、征收过境手续费的原则由俄联邦政府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8.07.31 N153-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31)。 第十二条:开设边检站 边检站是由俄联邦政府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与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和其他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并考虑到周边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协商而确定的(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开设边检站前必须要修建和装备按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参加边境检查的海关、其他机关设计的楼房、场地、建筑,并且要经过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批准而投入使用。在制定上述计划时应该事先考虑对实行边界和其他项目检查必须的场所和建筑。修建和装备上述工程的费用由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有关预定此建筑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资金支付(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在边检站上的组织可以无偿使用对保证边境机关的活动,参加检查边检站制度遵守情况的内务机关的活动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建筑和设施(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三条:在边境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 直接在边境上或在靠近边境的俄联邦领土上与穿越边境有关的,以其他形式关系到俄联邦或外国利益的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他们共同合作从事的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不得:威胁损害或损害俄联邦,与其接壤的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居民健康,生态环境和其他安全;妨碍国境维护和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完成任务(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本条第一部分指出的行为要遵守俄联邦国际条约或与外国签定的其他条约,遵守穿越国境的规则及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关于穿越国境、生产活动的地点、时间、工作人员,使用狩猎船和其他船只、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机械的数量的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5610)。 第十四条:对破坏国境制度事件的解决 解决破坏国境制度事件的原则和将其列入俄联邦边境代表,俄联邦国防部或俄联邦外交部职权范围的原则由俄联邦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关于国境及其制度的条约和其他俄联邦国际条约、本法、俄联邦政府的规定确定。 穿越国境的人员、航空器、非军用海船和河船,军用舰船,其他交通工具,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被视为是损害国境的行为。没有在俄联邦领土上居住和停留地位的没有国籍的外国公民和人员从外国领土穿越国境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并要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对于本条第三部分指出的违反国境制度者不能按刑事案件和违反行政法对其提出起诉,按俄联邦宪法的规定他们不能获得政治避难权,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以正式途径将其递交出境国权力机关。 如果俄联邦与此国家签订的条约中未对递交违法者作出规定,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其规定的地点将其驱逐出俄联邦领土。把无国籍的外国公民和人员从边检站驱逐出俄联邦国境要通知把他们驱逐到(经过)的某一国家领土的国家的权力机构,只是要在俄联邦与此国家签订的条约中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在此原则基础上把负有行政责任的损害国境者,对其实行行政驱逐将其驱逐出俄联邦边境(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到达边检站的在国境外失去准许进入俄联邦领土的文件的俄联邦公民,为查明其身份,要暂时留在边检站,但不得超过30昼夜。他们停留在边检站的原则和条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第十五条:俄联邦的边境代表 为解决遵守国境制度和调解边境事件的问题由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领导在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与俄联邦外交部协商向边境确定地段委派俄联邦边境代表(边境委员,边境全权代表和副手)(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边境代表在完成职条时要遵循本法、其他联邦法律、俄联邦国际条约、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关于俄联邦边境代表的规章中的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与俄罗斯或外国的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舰只,其他军事工程或军事人员(防止危险的军事行动时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工程或军事人员除外)的行动有关的边境事件的调解工作是由俄联邦国防部的代表完成的,在必要的情况下有俄联邦边境代表参加此工作(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俄联邦边境代表或俄联邦国防部的代表不能调解的问题和事件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第四部分 边境制度 第十六条:边境制度的内容和确立 边境制度,也就是对俄联邦的边境地带领海及通向国境的内水(以下简称内水)的制度,是完全为建立保卫国境的必须条件的利益服务的(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边境制度包括: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在边境地带停留/迁移的规章;在边境地带进行经济、狞猎和其他活动,举办群众性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的规章;对俄罗斯的小型自动和不自动(水上和潜水)船只(工具)和用于冰上运动的工具以及它们在俄联邦的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航行和在冰上移动进行登记和维护的规章;在俄联邦的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进行狩猎、研究、搜寻和其他活动的规章。(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6.5610) 不允许设立其他边境制度规章。所有的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才能实现。 边境地带指距陆上国境线,俄联邦海岸线,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岸边5公里以内宽度的地带及上述水体上的岛屿。居民点、疗养院、休养所,其他康复机构,文化机构(工程)的土地,及群众休息,积极利用水资源,举行宗教仪式的地方和其他传统上有大批公民前来的地方可以不包括在边境地带内。在进入边境地带的地方设立提醒标志(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从俄联邦与相邻国家关系的性质出发在边境个别地段可以不设立边境地带(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边境地带界线的确立/提醒标志的设立由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在俄联邦主体范围内的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上级官员的意见决定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此基础上确定俄联邦内水的地段(地区),在它们的范围内确立边境制度。具体内容,实施本法规定的边境制度规章的空间,时间限界,上述规章作用的人群由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与在俄联邦主体范围内的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上级长官的协商决定之,并予以公布(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七条: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及在边境地带暂时停留和移动 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必须具备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和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公民个人申请或企业和它们的联合体、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申请基础上颁发的个人或集体通行证。确定进入(通过)边境地带的地点。可以确定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的时间,移动的路线,在边境地带停留的期限和其他条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八条:在边境地带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举行群众性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 关于在边境地带从事与使用土地、森林、地下矿藏、水资源有关的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及举行群众性的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的事项在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标准法律文本中规定。具体的工作和活动要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N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对工作和活动的批准,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包括确定活动的地点和时间,参加者人数,负责这些活动的人员,对于定期的工作和活动可以为其划定经常的使用地点。 第十九条:在国境附近饲养,放牧牲畜 为防止经过国境携带传播传染性疾病可以在沿陆上边境线的地带(防疫地带)禁止或限制饲养、放牧牲畜。防疫地带,它的宽度,限制原则,防疫制度由俄联邦农业粮食部或受其委托的俄联邦主体的监督机关决定。按本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可以在边境地带饲养、放牧牲畜(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第二十条:登记、维持和利用俄罗斯的小型船只(工具)和用于冰上运动的工具 在俄联邦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使用的俄罗斯小型自动和不自动(水上和潜水)船只(工具)和用于冰上运动的工具必须进行登记,存放在码头,停泊处和其他驻地。可以设立这些船只和工具在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通知下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规章,限制其出发,在水上(冰上)停留、离开驻地或岸边的时间(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二十一条:在俄罗联邦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从事狩猎、研究、搜寻活动 关于在俄联邦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从事狩猎、研究、搜寻活动的事项由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标准法律文本规定之,并在符合本法第九、十八、二十条的要求而确立的基础上进行(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俄联邦领海上从事本条第一部分指出的活动要有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通知,而在俄联邦的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要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五部分 边检站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边检站制度的内容和确立 边检站的制度包括完全为实现边境海关检查和其他项目检查建立必须条件而确立的人员,交通工具进出边检站和在边检站停留、货物、商品和动物运进、运出边检站和停放在边检站的规章(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边检站制度由联邦执行权力交通机关与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本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和标准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联邦执行权力交通机关的标准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航空港、飞机场、海港、河港、火车站、汽车站的负责人和其他交通企业的领导者结合本地条件颁布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其他进行边境检查的机关的相应负责人协议的确定本边检站制度的命令(指示)(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构筑在本条第三部分指出的交通工程之外的边检站的制度由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符合本条第二部分的要求的基础上与在这些边检站上的检查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海关和其他机关协商决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二十三条:人员、交通工具进(出)边检站和货物、商品、动物运进(运出)边检站的规章 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出边检站和货物、商品、动物运进、运出边检站要在专门指定的地方持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同意由航空港、飞机场、海港、河港、火车站、汽车站、其他交通企业的行政部门颁发的通行证进行(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二十四条:人员和交通工具在边检站停留前往国外的交通工具在边检站停留的地点和时间由航空港、飞机场、海港、河港、火车站、汽车站和其他交通企业的行政部门根据与俄联邦联邦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和海关的协议决定之(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5610)。 在进行边境检查和其他形式的检查时限制,在必要情况下禁止人员靠近、登上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在离开俄联邦时上载乘客和在进入俄联邦时下载乘客以及装卸行李、邮件和货物要取得俄联邦联邦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海关的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俄联邦联邦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代表的要求下交通企业、组织的负责人、交通工具所有者必须打开打上封印(封上)的车厢、汽车、船舱和交通工具的其他场所及其运载的货物予以查看(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开往国外的交通工具可以离开俄联邦领土或向俄联邦领土纵深开进以及改变停留地点要经俄联邦联邦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海关的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没有有效的入境许可证的俄联邦公民在边检站停留由本法第十四条第五部分规定的原则协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