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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06]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广告主: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2006年以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户外等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 二、检查的内容 (一)发布销售现房的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提供或收取审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 (二)发布预售期房的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提供或收取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三)发布房地产广告是否按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和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证号等内容; (四)是否存在变相融资及升值和投资回报等虚假夸大等内容; (五)是否含有《关于禁止发布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决定的内容; (六)是否在广告宣传中擅自改变批准的项目名称或规划设计用途; (七)是否含有夸大或虚构项目环境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八)是否有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其他广告内容。 三、整治方法 (一)各区县分局组织召开辖区内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动员会,认真传达本通知要求,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部署整治工作。 (二)各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要按通知中的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 (三)对重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进行检查。 四、具体要求 (一)各分局要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内容开展好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切实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虚假广告的目的。 (二)组织好对辖区内重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走过场。对检查出的一般性违规问题要立即限改纠正,对违法问题要严肃依法查处。 (三)要加强房地产广告监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印刷品广告的监管。要将印刷品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工商所网格责任监管的重要内容,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在治理工作中要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质量,做到执法到位。 (五)2006年6月30日前将整治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广告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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