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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深卫发[2006]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等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我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商业贿赂问题也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用器材;少数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为不法药商大开方便之门。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腐蚀了少数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是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推进医疗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各单位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切实将这项关系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深圳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治理重点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质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提成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市、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卫生单位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对于解决大多数一般不正当交易行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为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4月下旬至5月上旬) 市、区卫生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区卫生局以及各医疗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根据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治理重点。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治理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动员教育(5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单位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要对所属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纪律、职业道德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和警觉性,教育大家正确对待金钱利益的诱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整个治理活动期间,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极配合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卫生系统重点单位、重点科室进行巡回宣讲,组织参加有关工作培训班和政策法规巡回展。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这一阶段,要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调动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三阶段:自查自纠(6月至8月)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商业贿赂问题。 各单位要对查找出的问题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组织排查,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件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区别对待处理。要对自查自纠不力和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教育,积极引导,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自查自纠问题。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督导,防止走过场,做到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和健全规章制度三个环节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市、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对各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9月-10月)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各单位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市、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以信息的形式将本系统、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检查总结(11月-12月) 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全系统通报。对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派专人帮助补课和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案件查处 各单位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并贯穿于专项治理的全过程。一是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坚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与自查自纠工作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二是要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分析、排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迅速组织查处。对重大案件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深入进行查处。三是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四是要依法文明办案,正确把握政策,严格区分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界限,做到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要把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和促进 “看病贵”问题解决,规范医疗卫生秩序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与加强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院管理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加强教育。要在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的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明确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树立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2、完善制度。健全的制度是抵御商业贿赂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和医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院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要按照《深圳市卫生系统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规范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明确的诊疗项目临床路径,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制度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严格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 3、强化监督。市、区卫生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药品、医用器材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将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对医疗机构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对医院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4、深化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积极参与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药品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药品。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招标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保障及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江捍平任组长,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育民,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丹,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彭汉共,副局长许四虎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并抽调专职人员成立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贯穿工作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的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二)强化责任,形成治理网络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1+6”文件)、市纪委《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中强化党纪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治理贿赂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与单位各负其责相结合,对治理工作进行责任分工。各区、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在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和步骤,完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贯穿于专项工作全过程。既要防止搞运动、“人人过关”,又要避免走过场。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建立专项举报及案件线索排查制度。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本单位网络平台上公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信箱等,畅通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关联企业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注重从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的知情范围,加强对举报投诉人的保护。 二是建立请示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市、区卫生局要主动与纪检监察、检察、工商、审计等机关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各单位要定期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市、区卫生局要随时掌握各单位专项治理工奏鞫⒓笆敝傅肌 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和联络员工作制度。市、区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常组织人员对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作自查自纠问题统计表,建立治理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加强与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向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信息,每月上报信息数量不得少于两篇,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小结,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做到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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