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8日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