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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西永微电子工业园享受有关政策的意见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6]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建设重庆西永微电子工业园(以下简称西永工业园)是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步骤的重大举措,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极强的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快西永工业园建设,特就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用地范围问题 (一)西永工业园的范围:包括沙坪坝区西永镇的西永村、香蕉园村、劳动村、中柱村、兴隆沟村,陈家桥镇的官房寺村、双佛村、石滩村、中峰寺村、香炉山村,土主镇的三圣宫村等所辖社的20平方公里土地。 (二)配套服务区(西永城市副中心)用地范围:包括沙坪坝区西永镇的西永村,陈家桥镇的丰文山村、天马山村、官房寺村、白鹤村、石滩村,土主镇的三圣宫村、盐井河村、力量村等所辖社的10平方公里土地。 二、西永工业园及其配套服务区以及西永工业园拓展区享受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以2005年为基期年,从2006年起,该区域新增的地方税收及附加全额返还重庆西永微电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返还重庆西永微电子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按有关要求用于园区建设。 三、入驻西永工业园及其配套服务区的企事业单位和提供水、电、气、通讯等配套服务的企业,在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等环节缴纳的税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市、区缴纳的外,其余应在西永工业园缴纳。 四、在西永工业园设置专门的税费征管机构,负责园区及其配套服务区的税费征管工作。 五、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即征即返;税收及附加,采取按季由市、区财政返还,年终清算的办法。 六、本意见暂定10年,以后根据西永工业园的发展情况再进行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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