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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6]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调整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 │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6,823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45 │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4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73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65│ ├─────────┬─────────┼────────────────┤ │死亡赔偿金│59岁以下│372,900│ ├─────────┼─────────┼────────────────┤ │(城镇居民)│60-74岁 │18,645×年限 │ ├─────────┼─────────┼────────────────┤ ││75周岁以上│93,225 │ ├─────────┼─────────┼────────────────┤ │死亡赔偿金│59岁以下│166,840│ ├─────────┼─────────┼────────────────┤ │(农村居民)│60-74岁 │8,342×年限│ ├─────────┼─────────┼────────────────┤ ││75周岁以上│41,710 │ ├─────────┼─────────┼────────────────┤ ││城镇居民│13,773×年限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农村居民│7,265×年限│ ├─────────┴─────────┼────────────────┤ │丧葬费│13,411.50 │ ├─────────┬─────────┼────────────────┤ ││城镇居民│18,64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残疾赔偿金│││ │├─────────┼────────────────┤ ││农村居民│8,342×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 │营养费│20~40×天│ ├───────────────────┼────────────────┤ │住宿费│60×天│ └───────────────────┴────────────────┘ 二、2004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 │行业│2004年│ ├─────────────────────┼───────────┤ │总平均│24,398 │ ├─────────────────────┼───────────┤ │农、林、牧、渔业│17,209 │ ├─────────────────────┼───────────┤ │工业│20,880 │ ├─────────────────────┼───────────┤ │采矿业│41,134 │ ├─────────────────────┼───────────┤ │制造业│20,353 │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4,116 │ ├─────────────────────┼───────────┤ │建筑业│24,330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25,701 │ ├─────────────────────┼───────────┤ │交通运输│25,476 │ ├─────────────────────┼───────────┤ │邮政业│31,207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530 │ ├─────────────────────┼───────────┤ │信息传输│60,978 │ ├─────────────────────┼───────────┤ │批发和零售业│19,370 │ ├─────────────────────┼───────────┤ │批发业│26,162 │ ├─────────────────────┼───────────┤ │零售业│14,839 │ ├─────────────────────┼───────────┤ │住宿和餐饮业│19,934 │ ├─────────────────────┼───────────┤ │餐饮业│15,997 │ ├─────────────────────┼───────────┤ │金融保险业│45,700 │ ├─────────────────────┼───────────┤ │房地产业│27,193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617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871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316 │ ├─────────────────────┼───────────┤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11,839 │ ├─────────────────────┼───────────┤ │教育│28,327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0,099 │ ├─────────────────────┼───────────┤ │卫生│31,614 │ ├─────────────────────┼───────────┤ │社会保障│15,501 │ ├─────────────────────┼───────────┤ │社会福利业│26,265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2,911 │ ├─────────────────────┼───────────┤ │文化│36,589 │ ├─────────────────────┼───────────┤ │体育│26,691 │ ├─────────────────────┼───────────┤ │娱乐业│12,632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838 │ └─────────────────────┴───────────┘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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