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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6]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6]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经济秩序日益好转。但商业贿赂现象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就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因此,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宁夏和信用宁夏的重要措施,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要求和指导原则 目标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开展自查自纠,使我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普遍受到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业)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通过查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严惩违纪违法者,初步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针对专项治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法规,探索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指导原则: 一要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积极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二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医药购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要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财政厅要重点治理政府集中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坚决纠正会计做假账行为。国土资源厅要重点治理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大对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建设厅要重点治理房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发改委要重点治理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和所属中介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改革试点,规范工程招投标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交通厅要重点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物资采购、运输市场和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商务厅要重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健全商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卫生厅要重点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药品、器械购销中的回扣和医生开单提成等问题,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改革。国资委要重点治理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企业的大宗原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以药品生产经营的审批、认证、抽 (检)验、稽查为治理重点,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促进食品药品监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水利厅要重点治理水利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通信管理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重点抓好落实。 除上述重点部门和行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对主管(监管)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执纪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从3月中旬开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发改委、交通厅、商务厅、卫生厅、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水利厅、通信管理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摸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治理重点和方法步骤。治理方案于4月中旬上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二)宣传动员,提高认识。从4月中旬开始,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三)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时间为4月中旬至10月30日。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阶段,各主管(监管)部门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具体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一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同时,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二要切实抓好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要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活动,做到严格自律。三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大合规性检查力度。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 (四)督促检查,总结提高。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行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对自查自纠不力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信息的形式上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于11月底前书面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具体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王正伟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郑小明,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马三刚任副组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法制办、通信管理局、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各级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检察、审计、工商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线索,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要放在查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对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依纪惩处。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四)深入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借鉴兄弟省市的有益做法。 要积极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财政部门要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金融部门要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二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企业要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三要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自治区金融企业要加快改革,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健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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