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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湖卫[2006]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卫生局(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机遇和条件。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严肃认真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卫生局制订了《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上报有关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六年四月六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治理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卫生部及市政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卫生实际,现就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坚决遏制卫生行业不正之风和商业贿赂,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净化医疗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案件明显减少;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三)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三、治理重点 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收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人员“统方”提供用药数据的行为;私自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境内外旅游的行为。 (四)医疗机构接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五)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行贿线索,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市卫生局将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上报省卫生厅,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设备、耗材招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方法与步骤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药品、设备、耗材的采购和临床服务中,接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少量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从2006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要对2001年9月份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具体分动员部署、提高认识,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健全机制、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提高认识(3月中旬至4月下旬) 这一阶段任务主要是学习教育,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1、建立组织、制订方案。按照卫生部、市政府、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分工负责。制定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治理重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市卫生局将于4月中旬召开全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 2、学习教育。各县区卫生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接文起,要立即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及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刑法》、《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公民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八荣八耻”、卫生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八个不准”和省卫生厅“十个严禁”,组织收看中纪委、卫生部联合制作的“医德医风警示录”,开展正反两方面教育。大力学习宣传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及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通过学习教育广泛讨论,要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依法查处(4月下旬至9月底)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在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六个方面的治理重点,对本系统、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这一阶段是整个活动的重点。 1、全面调查(5月底前完成)。切实做好自查自纠。按照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全面调查。一是搞清本行业本单位有关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排查涉及的岗位、人员、资金。二是各单位要向相关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发放调查表,了解相关情况。定期报告情况,掌握经营者活动情况和特点。 2、认真排查突出的问题(6月底前)。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针对重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药品、医用耗材、仪器设备的购销及使用环节,以及基本建设、药品招标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逐一排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敦促有不正当行为的主动交待、上交。按照主动上缴从宽、查出问题从严的原则, 对在规定期限内(6月30日前)主动讲清问题,上缴“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从宽处理。 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同时要把握政策,讲究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具体政策按照中央规定执行。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3、依法查处。各县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在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抓住重点线索,集中力量,坚决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 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要重点查办大案要案。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在医药购销等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要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注意区别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的,应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同时,也要防止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处理偏宽、偏软的现象。 各县区卫生局,医疗卫生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研究,找出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提出整改措施。要在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整改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健全机制、巩固提高(10月至12月)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加强督查,建立健全治理工作相关制度和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1、建立制度。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 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方案。重点要在强化责任制上、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上、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上、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公示上等等,建立健全制度,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规范相关企业行为。一是与药品、器械等购销及生产企业签订廉政协议,二是加强跟踪监督。要定期向相关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发放调查表,了解相关情况。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一经查实,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市药品采购招标办将取消其在湖州地区投标资格。 3、强化监督。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每一个阶段的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各单位12月2日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和工作成效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㈠加强领导。市卫生局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陆永良,副组长:徐分才、魏明、潘人伟、吴康丽。成员:肖弘欣、林宝生、汤雪吟、顾建明、朱先宏、嵇新凤、赵龙泉、金新安、陈慧敏、曹玉瑛、周国顺、朱鸣、钮富荣、伊秀荣、孙鑫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徐分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肖弘欣同志任副主任。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建立组织,落实专人,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整改处理到位。 ㈡落实责任制。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意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把手要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落实廉洁行医和行风建设工作三级责任制,完善科室负责人与医院签订廉洁行医责任书,员工与科室签订廉洁行医责任书,使廉洁行医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㈢注重实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与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与正在开展的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地开展卫生行业专项治理。通过治理,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卫生行业作风有明显好转,医务人员的整体形象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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