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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湘建[2006]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州各建设行政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此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于4月6日前报我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湖南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治理我省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八次全会暨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厅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法纪观念和防范意识得到加强,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 指导原则:按照《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中,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考虑,综合治理,抓好结合: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二要坚持抓治理促发展的原则。治理商业贿赂,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通过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以及各项资质的审核、晋级,个人执业资格的考试、评定,评优评奖的审定等部位。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各项资质资格的审查、评优评奖的审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发生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审批过程中贿赂相关领导、经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 (二)重点行业和对象: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往之间。就行(送)受(收)商业贿赂对象而言,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我省建设系统今年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安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和行业特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15日至5月15日。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治理氛围。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治理商业贿赂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5月15至8月15日。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8月15日至11月15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整改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11月15日至12月15日。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机制。 这一阶段主要是继续搞好整改,巩固提高。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要根据整改革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四、几项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省厅已经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向世林任组长,肖常锡、王文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党组成员和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袁湘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厅纪检监察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考虑到各市州建设机构设置现实情况,各市州建设局(委)为牵头单位,切实组织实施好建设部和省的工作部署;市州其他各局(办)要主动服从,积极配合,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2、深化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进行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3、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将其情况报告省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两同时”制度,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5、加强督查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6、建立联系点制度。建设厅将确定一至两个地区和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各地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 7、认真进行总结。要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年终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参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办法,对治理商业贿赂情况进行表彰、批评或追究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书面报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厅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严肃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建设行政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1、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投诉举报电话:0731-2214355、2212571 2、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3、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三)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企业商业行为的管理制度,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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