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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关于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6]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关于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监察局 2006年4月)
近几年来,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较为混乱,一些城中村(含城郊村,以下简称城中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的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村集体土地卖给非本村村民建住宅;极少数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黄冈城区的土地市场秩序,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黄冈城区的土地管理,培养和激活黄冈城区的土地市场,清理和纠正黄冈城区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意见,从2006年4月起,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监察局配合,对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和规范个人建房用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的对象和方法 (一)清理的时间、对象:1999年1月1日后,在黄冈城区城中村购买土地建住宅的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非本村村民和本村村民的建房用地情况。 (二)清理的方法步骤:这次清理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分宣传发动、全面清查和核实处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25日至5月25日)。黄冈城区范围内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用地户,认真学习和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这次清理的时间、对象,对在本村的个人建房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并将结果上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第二阶段:全面清查阶段(2005年5月25日至6月25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各村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各类小区和城区街道两侧个人建房用地情况。检查要全面彻底,做到不漏一户,不错一宅;对各国土资源所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有问题的村和国土资源所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核实处理阶段(2005年6月25日至9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监察局对清理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的纪律和要求 在这次黄冈城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严肃工作纪律,查纠结合,疏堵并举,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城中村违规在建的建房户一律停建,听候处理;凡是已经办理相关手续未动工兴建的违规建房一律不准开工兴建;凡是在城中村违规申请建个人住宅的,各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严禁非本村村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违规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对主动自查、自报、自纠的处理从宽,拒查、拒报、拒改的处理从严;2004年7月15日以前的建房处理从宽,2004年7月15日以后的建房处理从严。对在这次清理中仍顶风违规建房的要公开曝光,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城中村个人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监察局派员参与,黄州区、黄冈高新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黄州区和黄冈高新区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清查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城中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全力以赴做好自查工作,主动整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认真做好清查的具体工作。 四、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规范和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18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附件:黄冈城区清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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