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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哈厅字[200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5日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6〕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我市是国家老工业基地城市,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相对较多。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哈尔滨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2、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4、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国有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其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市属有主管部门的企业能够按照哈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全额上缴管理服务费用的,可将企业离休干部上交到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无主管部门的,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上收到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区、县(市)所属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本地国有企业改制后被外省、市、县企业兼并的,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办法进行,由当地党委负责协调落实。 6、市直外埠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具体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落实政治待遇 7、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定期走访慰问等。 8、接收单位要进一步调整理顺企业离休干部党组织设置。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离休干部党员人数单独设立党组织。可将年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居住分散的离休党员干部的组织关系转到社区,保证每一个离休党员干部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9、接收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创建老干部之家活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建设,为企业离休干部学习和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落实生活待遇 10、市直外埠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按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参加当地医药费统筹,所需费用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或国有出资单位负责落实。 11、中省直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与离休干部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出资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统筹工作。 12、市属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包烧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其他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的费用,由企业定期缴纳或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哈办发〔2004〕25号)规定的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一次性提取(改制企业从企业改制成本中提取,破产企业从破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提取)。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用要缴存有关机构或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区、县(市)所属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用可参照市属改制和破产企业的提取标准及办法,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3、企业改制和破产后没有能力全额缴纳管理服务费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政府解决。 14、改制为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破产的国有企业以前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等,由原企业和有关部门在改制和破产过程中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 1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其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 16、对正处在改制、破产阶段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改制、破产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到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问题,涉及离休干部利益的事情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批准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要验收离休干部的安置情况,对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费用没有落实的单位,不予批准。 六、其他 17、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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