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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举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纪[200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部署,为切实抓好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省建设厅决定从4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举报工作。 一、专项举报时间、方法 时间:从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12月底。 方法: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 省建设厅的举报电话号码:0451-53622806,信访举报工作接待室设在驻厅监察室。 二、专项举报的主要内容 1、建设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建设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收受经营者的现金回扣问题。包括人民币、外币和各种名义的费用(宣传费、赞助费、信息费、劳务费、佣金)红包、礼金等。 2、建设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建设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收受经营者的有价证券问题。包括债券、现金支票、代金券、折扣券等。 3、建设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建设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收受经营者的物品、礼品问题。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等物品。 4、建设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建设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享受经营者提供的减免债务、免费娱乐、旅游、考察和就业就学、特殊待遇等。 5、建设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 三、专项举报工作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 2、建立案件查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严格线索移交、转办、自办程序,对于厅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机关纪委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要加强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拓宽举报渠道,精心筛选和排查案件的线索,通过开展专项举报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使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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