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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6]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各项规定和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广大考生的切实利益得到保护,根据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原则,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全面落实“阳光招生”各项要求,努力构建高校招生决策科学、管理规范、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工作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招生源头预防的措施落实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政策规定公示制度、工作审核会签制度、操作过程透明公开制度、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发生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要建立和完善招生重要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督察监管机制,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特殊形式和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审核等工作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针对招生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维护高招声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高校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高校单独命题考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学[2002]4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依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组织入学考试、实施招生录取等环节的监管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健康稳妥进行。 二、进一步贯彻和落实“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 坚决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要落实和完善以招生“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上级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 (一)招生政策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各高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有关高校公布本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依法自主招生改革等招生工作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在本市招生的具有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享受本市照顾政策的对象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经专项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以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有关高校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等入选考生名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抓好保送生、推优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校内公示工作。 (三)招生计划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经教育部核定下发的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和本市所属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公布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四)录取信息公开。市教育考试院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市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各高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市和各高校公布本单位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和接待地点。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招生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拟退档名单、预录取名单的审核工作,未经校主管领导、招生监察负责人、招办负责人签署阅审意见的招生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不得进入操作程序。 三、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招生工作责任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落实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应重视和参与招生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规范程序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由主管领导、招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应形成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招生工作部门应严格行使职权,抓好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考试命题、试卷安全、考风考纪、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环节依章办事;招生监察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制度规定的制订、完善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制度落实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督查,针对招生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属于集体决策导致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导致的,追究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发现问题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监察部门失察或失职责任。对违反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升等级、评先进;后果严重且整改不力的,核减第二年招生计划数;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招生新闻工作的纪律。 四、进一步加强高招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规定,落实和公布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组成由校信访部门参与管理的信访接待小组,依法规范受理招生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接待人员要事先组织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办理,提高信访接待和处理的水平、能力;对不能由本单位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商办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情况,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反映,要组织人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期间,对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五、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各单位应该选择为人正派、政策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介绍、拉拢生源牟取利益的活动。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招生监察部门应严格把住高考报名、考风考纪、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等重要环节,对以往发生过考试严重违纪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的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本单位在招生中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 市高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采用组织现场巡视、开展专项检查、进行电话督查、统计公布各单位上访投诉率等方式,对各高校的考试管理和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9月10日前,将本单位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科技教育部门监察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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