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海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海西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海西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方案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从源头抓好食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充分认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建立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机制,完善食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不断增强企业法人对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
三、工作重点
以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酱油、食醋、饮用水、豆制品、糕点等为重点,按照“既要便民、又要管好”的原则,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把生产许可证发证质量关;严厉查处滥用添加剂、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使用不合格包装物包装食品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施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监管制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长效监管机制;清理并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映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关停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四、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与抽查制度,加大食品监督抽检覆盖面;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把规范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工作重点,采取典型示范、规范管理、联合联建等方式,使食品加工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得到初步改变。
2、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报告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机制,定期总结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并主动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沟通,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3、加强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对于因工作推诿,措施不力,导致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食品质量分段监管的原则各负其责。
4、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监管中做好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管。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通过优化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为企业守法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大有关宣传培训力度,帮助企业掌握先进的质量管理手段,树立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名牌战略,走以质取胜的发展道路。鼓励和帮扶企业争创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发挥品牌效应,促进我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1、落实食品整顿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市(县、行委)政府专项整顿工作责任制,重点是落实县级政府食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制。二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行政区域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摸清底数,建立档案。质监部门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特点,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进厂、进村、进户,逐一摸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基本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奠定基础。
3、取缔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对调查摸底中发现无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造册,及时建议当地卫生、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并将名册和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
4、签订承诺书,强化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了解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严格按标准生产,加强质量控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5、实行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当向基层组织协管员报告,协管员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上级组织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业或重新开业的,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条件核查合格。
6、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和产品包装等方面逐步满足基本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方法。指导小作坊建立进货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使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凡故意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8、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整顿规范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小作坊要积极帮扶,引导他们完善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发证。要按照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州质监局牵头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会同州卫生局、州工商局成立全州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州政府领导为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州质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县、行委)也要成立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落实。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负总则,统一领导本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联动”的要求,加强监管,层层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
1、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三员四定”(三员:即专业监管员、政府协管员和企业检验员;四定:即定区域、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和“两书一报告”(即各级质监局要签订责任书、企业要公示质量承诺书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状况)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
2、州卫生局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条件的审查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对中、小食品加工企业从业卫生人员的健康状况、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机制的内容加以推广,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强化自身管理,提高企业责任意识。
3、州工商局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和营业执照的发放。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监管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切实抓好组织领导、任务、责任、措施、人员力量五个方面的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效。通过消费者申诉举报网,逐步建立四级联动食品安全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4、其他部门。各相关部门为行政执法提供支持,协助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对移送大案、要案要及时立案侦察,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七、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要发挥各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产品,促进企业发展。大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进企业自律,综合抓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工作。
八、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一方面做好工作总结的报送,另一方面要做好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及时报告的工作。对整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发现有隐瞒不报或谎报的现象,将作为失职行为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