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我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重新修订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奖励扶助《实施细则》及《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省的《管理规范》在保证信息平台及时、准确的情况下,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国家的管理规范作了相应修改。国家的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当年符合对象当年申报、当年录入更新、当年给予奖励;我省规定:符合条件的对象上一年度(或满59周岁那年)完成申报工作、建立纸质档案,第二年度按国家规定时间进行录入更新、给予奖励。这样做的好处是:每年的8-9月份,即可根据当年确认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定下年度奖励扶助的资金需求,较为准确的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预算。我省规范在附件中制定了一些基本表样和格式,这些表样和格式都是必需遵循的,也能满足国家信息平台的相关需求。
当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完成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工作;二是对上一年度的奖励对象进行年审,汇总变更信息,并于5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奖扶对象的信息录入、变更和审核工作;三是在落实好各级配套的资金,做好发放工作后,还要按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及时将资金发放信息反馈(录入)到信息平台。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指定专人加强指导,并组织进行质量抽查,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发放的安全。省人口计生委将结合有关调查,进行不打招呼的抽查。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林旭 (0591)87844920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发规处高洁 (0591)87844805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教[2005]3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完善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在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组织维护“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进行统计调查;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七条每年3月31日前,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已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第八条每年4月15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依据我省奖扶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级将讨论通过的申报人的情况张榜公示七天(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每年5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分别在乡、村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申报表》等资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乡(镇)应设立奖励扶助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每年7月31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纸质信息档案,确认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信息变更。建立奖励扶助信息变更通报制度。对因各种原因退出奖扶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要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并按季度逐级上报至乡(镇)、县(市、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汇总奖励扶助的变更信息。对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信息录入。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因故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下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报送信息。每年6月10日前,省、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表样见附件3、XML格式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人数汇总表》(见附件4)。
第四章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下拨资金。每年7月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设区市。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建立的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资金发放。每年8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表格以电子文件(XML格式,见附件9)方式传送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反馈。每年1月15日前,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委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省人口计生委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七条编制预算。根据当年确认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定下年度奖励扶助的资金需求。每年8月31日前,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于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委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4)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7)。9月30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将上述信息报送省财政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二十三条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应长期保存,10年后提示必要工作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