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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关于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制度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发文字号】 黑建党纪[20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之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根据省纪委《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省建设厅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教育谈话对象:厅党组新提拔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党政班子成员。 第二条廉政教育谈话内容: (一)要求谈话对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 (二)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要求谈话对象管住家属、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带好班子,带好队伍。 (四)要求谈话对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五)根据新提拔干部工作岗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指出谈话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条廉政教育谈话形式:在厅党组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时,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同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可实行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四条廉政教育谈话要求: (一)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在谈话前要认真做好准备,注意收集干部群众的反映,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二)廉政教育谈话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谈话要本着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平等交谈,谈话既要肯定其优点和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要对谈话内容做好记录。 (四)谈话对象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廉政承诺,并认真践行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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