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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湘人口发[2006]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现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变动情况,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内容是《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中所明确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全部条件。 第三条年审对象范围是上年度已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全部对象。年审的目的是确定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 第四条年审按照村级初审、乡级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村、乡、县三级年审程序完毕后,须将本辖区内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内容包括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基本情况、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1),每次公示不少于10天。 第五条年审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 2.奖励扶助对象子女数增加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1)因收养或过继子女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2)因缔结婚姻关系造成现存子女数不符合条件。 再婚前夫妻双方均已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的除外。 3.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4.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市、区)所辖范围的(包括户口迁移待定的)。 5.奖励扶助对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开始享受城市居民低保或养老保险。 6.对象资格确认错误:(1)户籍状况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2)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3)曾生育子女情况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4)年龄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5)弄虚作假。 7.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 第六条年审有效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工作必须按照规范操作、逐级审核、责任到人、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审工作程序与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工作程序同步进行。其操作流程如下: (一)村级初审 1.村委会负责组织村干部入户走访本村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核实每一个对象的异动情况,查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2.对上述第五条中任何一款情况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由村委会填写《 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审核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核表》)(表格式样见附件2); 3.村委会审议确认后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公示后若无异议,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在《退出审核表》“村级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公章),同时村委会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表格式样见附件3),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村委会将《退出审核表》和《退出报告单》连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级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核查人员必须两人一组,对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核查人员要在《退出审核表》“乡级核查结果”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注明核查日期;乡级审核时发现有未上报的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要责成村级补报《退出审核表》; 3.乡级核查后,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在乡、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公示后若无异议,由乡级奖励扶助对象审核小组组长在《退出审核表》“乡级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公章); 5.乡级计生办负责将村级《退出报告单》汇总,填写乡级《退出报告单》,由乡级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乡级人民政府将各村《退出审核表》和乡级《退出报告单》及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相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三)县级审定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审定相关情况,最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退出审核表》“县级审定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公章); 2.县级审定后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县、乡、村、组张榜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后,填写县级《退出报告单》,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委,并于5月31日前在“国家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退出报告单》上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个案信息;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批复审定情况后,应要求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对象本人或家属说明退出原因,同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对象的《奖励扶助光荣证》年审栏内加盖年审章,由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同时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的《奖励扶助光荣证》收回。 (四)省市备案 1.市级人口计生委将县级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情况汇总备案,并于5月15日前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名单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2.省人口计生委将全省退出奖励扶助范围对象情况汇总备案,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八条每名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的档案要求保存《退出审核表》和退出对象本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复印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的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保管;乡级人民政府需保存《退出报告单》和《信息变更报告单》。 第九条对因未年审或年审不及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奖励扶助对象导致执行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单位,依照《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奖励扶助金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湖南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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