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一项事关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市商委是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单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于4月10日前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电话、传真:63850193)。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市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9号文件、商务部商机纪发[2006]65号文件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贸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2005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和市纪委七次全会,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商贸流通工作良好形象,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商委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治理商委系统的商业贿赂,为全市商贸流通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和市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市商委系统工作实际,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切实开展治理工作,铲除市商委系统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纪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部署,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结合商贸流通实际,对公益性强、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流通秩序的突出问题,集中治理。
4、把握政策,服务大局。要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商贸改革、发展、稳定。
三、市商委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商委对商委系统的自查自纠工作负责。从今年4月到9月,用半年时间,在市商委系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要加强对情况的分析和调研,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委属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中,一要坚持正面教育,把宣传教育贯彻始终,打牢思想基础。二要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潜规则’、‘润滑剂’”等错误观念,通过学习转变错误观念,树立正确的生产经营思想。三要检查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为重点,以核查生产经营成本为关键,对2001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商品购销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纠正。四要检查生产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针对制度、机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改。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整改,使广大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
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这方面的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以及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坚决惩处有关责任人员。要做好商业贿赂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商业贿赂进行举报。要高度重视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对经调查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贸文化,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商业法规政策,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要加强对商委机关、行业组织、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要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渝商千店重诚信”等活动,创建和谐的商贸环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表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先进典型,对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二是加强规范,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规范交易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打破市场垄断、行政壁垒和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查处做假账的行为。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长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积极探索市场流通监管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提高执法效能。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开展“阳光政务工程”,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力度。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律和监管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会员单位进行约束,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商业贿赂问题的企业,登记在册,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公司的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经营管理和财物等重点人员的管理,认真执行《重庆市商业服务质量规范》、《重庆市商业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和《重庆市商业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商委党组书记、主任秦文武任组长、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组长曾晓辉任副组长。市商委办公室、改革发展处、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驻委监察室的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廉政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抓好重点环节,明确每个重点环节的“规定动作”,在做好“规定动作”上下功夫,保证不走过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市商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为促进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