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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检察院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检查院:
为了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收回延安市检察院原使用的1076.6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市政法干校作为办学用地,具体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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