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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马政[2006]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烟草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音像制品、报刊、期刊和印刷品(如车船票、站台票、门票等)等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条幅、气球、遮阳伞、衣衫和零星宣传品发布烟草广告。 第四条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和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禁止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公共设施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等烟草广告。 禁止在出租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第六条禁止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第七条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名称、服务与烟草有关的表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市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对本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10日马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马鞍山市无烟草广告管理制度》(马政办〔199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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