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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豫建规园[2006]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建规〔2006〕49号)和《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豫建规园〔2006〕14号)精神,全面有效地推进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增长方式的转变,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2006年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严格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围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部门工作效能,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 2006年度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是: (一)统一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认识,督促各地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全面推开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省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状况,找出问题、研究对策,并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更加有效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方法。 (三)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树立典型,推广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二、工作重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总结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条件,研究并编制本市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 (1)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6号文要求的情况; (2)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落实今明两年住房建设总量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套型控制要求等住宅建设目标,以及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况; (3)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空间布局等规划建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落实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明确开、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以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的情况。 2.督促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落实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量,内容包括: (1)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 (2)规划审批过程中,落实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控制性要求的情况。 3.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二)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2005〕47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地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抓紧做好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积极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督促各地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地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三)各地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抓紧组织开展2006-2010年 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豫建规园〔2005〕97号)精神的情况。 2.督促各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地城市规划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四)各地加大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的工作力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的情况。 1.督促各地强化市、县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各类开发区纳入城市规划并集中统一管理。 2.督促各地落实城市主要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机场和火车站等城市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 4.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与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并发挥其效能。 5.督促各地加大规划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公示、听证、信息查询等公众参与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展示馆建设工作。 (五)各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 2.督促各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3.督促各地的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在征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观部门审批的情况。 4.检查各地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的论证及公示情况;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在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其规划或设计方案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 出台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组建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办事机构;调研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季度: 召开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举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对市、县(市)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调查研究,对各地经验做法和自查自检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工作的方法。 第三季度: 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季度: 对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和年度总结,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和总结情况并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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