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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践行服务承诺提升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的意见


【颁发部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6]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十二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市级机关开展“践行服务承诺、提升行政效能”为主题的效能监察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督促部门(单位)践行服务承诺,提升行政效能为目标,加强效能监察,优化投资环境,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市“两率先,两步走”战略目标服务。 二、效能监察重点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2.是否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规范高效行使行政许可,是否按规定实行“两集中、两到位”。 3.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政策法规、部门职责、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4.是否认真落实《行政服务承诺书》的各项承诺,对确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的,是否及时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 5.是否严格执行涉及企业检查、收费、培训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的行为。 6.是否认真及时办理企业、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投诉事项,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是否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7.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活动安排 效能监察工作在市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具体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几项活动: 1.检查践行承诺情况。以各部门(单位)《行政服务承诺书》为依据,在部门(单位)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践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检查的情况,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将以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 2.组织社会评议。一是开展“百企评议”活动,在市区动态选择100家企业作为监测评议点,对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规政策和提供行政服务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督和评议。二是开展许可项目“一事一评”活动。请行政服务相对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等进行监督评议。三是开展网上评议。开通网上投诉栏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服务行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检查行政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项目办理为主线,随机选择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100个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对许可项目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找出行政许可项目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并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 4.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对企业和基层反映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项目办理、内部管理中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并按分级处理的原则调查处理违规违纪和行政过错行为,及时纠正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维护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5.组织专项检查。由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成效和专项资金的调拨、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健全责任体系,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促使为民办实事工作按照序时进度规范运作,取信于民。对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镇发〔2005〕53号)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部门(单位)“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能归并到位,项目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严肃查处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违规收费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要支持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重视监察部门反映的情况,督促监察建议的落实,为搞好效能监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结合行政服务承诺内容,开展认真“践行服务承诺、提升行政效能”主题活动,不断提升行政水平。 2.完善各项制度。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工作目标。健全和完善目标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将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细化到岗位,使每个机关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承担什么责任。制定绩效考评方法,依据岗位职责分类制定考评标准,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统一的原则,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服务态度等内容进行科学评价。 3.强化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对高效能的部门(单位),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予以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投资环境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监督中发现和受理投诉中查实的工作人员的问题,可以直接给予相关人员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根据情节和规定的程序,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等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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