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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法[200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医疗广告证明》是医疗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外省市医疗机构来沪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核以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的有关材料的复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下(含二级)以及其他未定级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初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以及本市范围内医疗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章《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 第五条申请《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附表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与医疗广告内容有关的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诊疗项目的专业技术资料; (四)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其中电视广告应当提交镜头脚本;广播广告应当提交文稿和录音磁带,且文稿与录音磁带等应当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提交作品样稿。 外省市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执业登记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实,并在《<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上署名确认。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第七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医疗广告证明》申请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三十日内不补正的,视作未申请;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并书面告知。 第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补正后提供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送交广告成品样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证明》申请。 第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申请材料,审查广告成品内容合法性,在十五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发放《医疗广告证明》(附表2); (二)不符合规定的,不发放《医疗广告证明》,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医疗机构名称、执业登记地址、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媒体类别、与医疗广告内容有关的卫生技术人员姓名和有关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时间、诊疗方法及通讯方式等。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等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医疗广告证明》的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发布的医疗广告必须与《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二)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三)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四)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七)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八)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九)宣传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十)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十一)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十二)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十三)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与媒体类别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广告证明》;在有效期满后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出借、出卖。 第十六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广告,在本市媒体发布后十日内,申请人应将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送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十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示;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取得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 (三)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 (四)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五)在外省市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 医疗机构被撤销《医疗广告证明》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九条取得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广告证明》: (一)《医疗广告证明》涉及的相关诊疗活动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停止的; (二)歇业的;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被撤销《医疗广告证明》的; (五)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医疗广告内容、媒体类别,已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 第二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广告证明》发放、撤销、注销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资料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疗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 附表一 《医疗广告证明》申请表 编号————— 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医疗广告内容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诊疗方法---------------------- 从业医师姓名---------------- 诊疗时间------------------------ 医疗机构通信和交通方式------------------ 三、拟刊播的媒体---------------------- 四、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区(县)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卫生局 年 月 日 注:1、申请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 (3)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4)外省市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机构以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专业)为单位填写申请表。 附表二: 医疗广告证明(样张)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申请单位(盖章) 审查机关 上海市卫生局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请打印或者用签字笔签写。打印不清晰,或者字迹不清楚,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受理。 2、 “广告发布内容”一栏中,需在广告发布内容上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 3、 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份。广告审查批准后,经审查机关同意可相应增加份数。
┌───┬─────────┬──────────────┬────────────┐ │││ 法定代表人 ││ │医疗机│├──────────────┼────────────┤ │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 ├───┼─────────┴──────────────┴────────────┤ │ 地址 ││ ├───┼──────────────┬─────────┬────────────┤ │ 邮编 ││ 电话 ││ ├───┼──────────────┼─────────┼────────────┤ │E-mail││ 传真 ││ ├───┼──────────────┴─────────┴────────────┤ │交通方││ │式│∴ ^u々□ ├───┼─────────────────────────────────────┤ │诊疗科││ │目││ ├───┼─────────────────────────────────────┤ │从业医││ │师姓名││ ├───┼─────────────────────────────────────┤ │诊疗时││ │间││ ├───┼───────────────────┬─────────┬───────┤ │经办人││ 电话 ││ ├───┼───────────────────┼─────────┼───────┤ │E-mail││ 传真 ││ ├───┼───────────────────┴─────────┴───────┤ │广告媒│ 文本 │ │体类别││ ├───┼─────────────────────────────────────┤ │计划发││ │布媒体││ │(列出││ │媒体名││ │称,限││ │5家) ││ └───┴─────────────────────────────────────┘ ┌──────┬────┬─────────────────────────────┐ │序号││提交材料目录(材料附后)│ ├──────┼────┼─────────────────────────────┤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 2││从业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 3││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及有关资料(诊疗常规、学术资料等)│ ├──────┼────┼─────────────────────────────┤ │ 4││民办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 ├──────┼────┼─────────────────────────────┤ │ 5││从业医师职称证书│ ├──────┼────┼─────────────────────────────┤ │ 6││从业医师相关专业证明(专业技术证书、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等)│ ├──────┼────┼─────────────────────────────┤ │ 7││外省市批准的《医疗广告证明》复印件│ ├──────┼────┼─────────────────────────────┤ │ 8││其它│ ├──────┼────┼─────────────────────────────┤ │││1) │ ├──────┼────┼─────────────────────────────┤ │││2) │ ├──────┼────┼─────────────────────────────┤ │││3) │ ├──────┼────┼─────────────────────────────┤ │││4) │ ├──────┼────┼─────────────────────────────┤ │││5) │ ├──────┴────┴─────────────────────────────┤ │备注:│ │1、 请在提交的材料前打“√”;│ │2、 在第8项中如提供了材料的,请写明材料名称;如所留项不够填写的,可以自行附页。 │ └─────────────────────────────────────────┘ ┌────────────────────────────────────────┐ │广告发布内容(粘贴文本样本)│ ││ ││ ││ ││ ││ ││ ││ ││ ││ ││ ││ ││ ││ ││ ││ ││ ├──────┬─────────────────────────────────┤ │区县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意见││ │││ │││ │││ │││ │││ ├──────┼─────────────────────────────────┤ │市卫生行政部││ │ 门审查意见 ││ │││ │││ │││ │││ ├──────┼─────────────────────────────────┤ │广告审查批准│沪医广证字()第 号 │ │文号││ ├──────┼────────────────┼ ^u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ぉ□ │ 有效期 │年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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