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湘潭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同时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2.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3.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4.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因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对象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察内容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和审批情况
1.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2.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3.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4.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5.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6.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和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4.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5.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6.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7.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8.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4.是否研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勤政廉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3.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六、工作步骤
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部署阶段(2006年1月~3月)。各县(市)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并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07年6月)。各县(市)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经验交流,推进效能监察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县(市)对本地区开展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县(市)区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市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阳祖耀任组长,市委助理巡视员、市监察局局长周莉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文林、市规划局局长蔡俊杰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建群、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振华、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志君、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松林、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戴铁钢、市规划局纪委书记周莉萍、市规划局工会主席王先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先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石海燕任办公室副主任,邱继侃、周欣、向斌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邱继侃具体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培训工作,抓好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周欣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宣传工作;向斌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各阶段情况汇总上报及通报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相应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规〔2005〕161号文件和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的讲话精神,通过层层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要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认真整改。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受理有关举报、投诉。要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和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各县(市)区要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