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介绍机构及持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人员:
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介绍管理工作的意见》(珠劳社〔2004〕2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开展《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在2005年9月份以前,经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注:被市劳动保障局评为“2006年度放心职介服务单位”的免年审);及2005年9月份以前颁发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均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
2006年2月1日起至2006年3月15日。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年审需提交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机构负责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7)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书。
2、《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需提交资料
(1)《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证人是女性的,还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四、年审内容
1、经营场地以及办公设施;
2、经营运作情况;
3、被投诉情况;
4、建立财务核算制度有关情况;
5、其他情况。
五、年审办法
采用审核年审资料与开展我市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活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量化评分考核。
六、年审不合格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
1、营业面积(即使用面积)不符合珠劳社〔2002〕116号文件要求,责令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
2、未具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的。
3、未按珠劳社〔2003〕129号文件规定建立财务核算制度和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虽建立了财务核算制度但不规范,未在整改期内达到要求的。
4、阻挠、抗拒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不按劳动监察文书的要求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如实作出答复,情节严重的。
5、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
6、违规乱收费,情节严重的。
7、发布虚假、失效招聘信息,情节严重的。
8、兼营其他业务,未在整改期内改正的。
9、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不按要求落实改正的。
10、擅自停业的;经批准停业但超过批准期限仍未开业的。
11、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12、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年审机构及地点
职业介绍年审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联系人:张梓良、刘敏,地址:市劳动保障局11楼1101室,电话:2128918、2128829。
八、其他
1、凡未参加年审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由管辖的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不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可予通过年审;验收不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取消其职业介绍经营资格或职业介绍从业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2、斗门、金湾区劳动保障局参照本通知要求,负责辖区内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工作,并于3月30日前将年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