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鞍山市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市容环境,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
市区35条主要街路及站前广场、胜利广场、人民公园周边等重点部位的各类户外广告、牌匾。
二、清理整治原则
此次清理整治工作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突出重点、先主后次,拆管结合、注重长效,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清理整治阶段暂停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办理。
三、清理整治内容
1.全部拆除市区内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和设置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擎天柱式广告、楼体广告(顶置式、墙体式)和桥体广告,以及道路两侧交通护栏广告和独立式等类型的广告;未到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待其使用期满即行拆除;
2.清理规范各类交通标志;
3.清理整治公交候车亭及其广告;
4.整治规范施工围挡广告;
5.清理整治各类商业牌匾;
6.整治规范公交车体广告;
7.取缔跨街式拱形门及沿街条幅、布幔式广告。
四、清理整治标准
1.清理整治后的各类户外广告需重新设置的,必须经过统一审批并符合《鞍山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要求,做到制作精美、用料考究、位置合理、安全牢固,各种灯饰完好,做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2.清理整治后的各类商业网点的橱窗、店面整洁、美观;店面牌匾按照规定的材质、样式、规格设置,做到一店一匾(一门一匾),同时体现各条街路牌匾的不同特色与整体协调性;橱窗、牌匾实现亮化。
3.清理整治后的公交车体广告、候车亭广告、交通标志、路标指示牌等规范统一、整洁美观、设置合理。
4.现有施工围档广告达到整洁美观并逐步更换为构件式施工围挡。
五、清理整治步骤
本次整治从2006年2月16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16日至5月26日):完成千山西路、千山中路、胜利南路、胜利北路、中华路(解放路至和平路段)、园林路(解放路至和平路段)、五一路、前进路、人民路(铁西广场至兴盛广场段)、建国南路、建国北路、二一九路、新华街、二道街、东山街、光明街、铁西三道街等17条主要街路(段)及站前广场、胜利广场和人民公园周边的各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任务。
第二阶段(5月26日至9月30日):完成园林路(解放路以南段)、民生东路、中华路(解放路以南段及和平路以北段)、建国东路、健身东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民生西路、铁西九道街、山南街、文化街、和平路等12条主要街路(段)的各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任务。
第三阶段(9月30日至12月20日):完成双山路、健身西路、民生西路、兴盛路、千山东路、交通路、鞍辽路、鞍海路、鞍腾路等9条主要街路的各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任务。全部拆除其它区域内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和设置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各类户外广告,以及其它已到使用期限的各类户外广告。
第四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0日):市综合执法局对城区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展城区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清理整治工作是改善我市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级领导要分工负责,靠前指挥,周密组织,务求实效,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完成。
2.分工负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分工。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主干道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各城区负责次干道及区、街、巷、路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玉佛山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交通标志、交通护栏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城建局负责桥体广告及设置在市政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公交车体广告、候车亭及其广告的清理规范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路标指示牌的清理规范工作;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市体育场、市体育馆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清理整治工作;鞍山车务段负责火车站楼体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建委、规划局、工商局、房产局、交通局、鞍山电业公司、鞍钢房地产部等相关责任单位,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并于2月30日前报市综合执法局。
3.加强监督检查。市综合执法局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处理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整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市政府督察室要切实搞好督促和监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
4.加大执法力度。对应予拆除的各类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权属单位和权属人必须在《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的通告》(鞍政发〔2006〕4号)发布后的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强行拆除并以料抵工;对于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无效的,依法实行必要的行政和治安处罚;对不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5.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争取广告经营者及群众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报社、电台、电视台要设立专版和专题,对清理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宣传和表扬,对清理整治工作较差、行动迟缓的单位及时予以批评和曝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清理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市综合执法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