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结合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与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一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康建平崔博 联系电话:0991-2823729 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建设厅、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5]1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促使各级政府、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开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公众利益,着力解决当前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项目跟着老板走,规划跟着项目走”的错误倾向,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规划价值观和城市建设观,依法行使规划管理权力,初步解决城乡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不顾长远、损害群众利益、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问题;坚决纠正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规划许可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体现;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得到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显著成效。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重点对象: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州、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在认真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以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逐条对照检查,重点监察城乡规划执行和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坚持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并举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结合日常规划管理加以改进提高。同时,要坚决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论证和认定、编制是否规范合法;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按要求完成;是否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协调机制;编制的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规划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建立情况;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村镇规划管理“一书一证”核发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以及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将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设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者明令禁止的项目;是否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厉查处。
(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动员情况,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效能监察考核内容详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附件)。
三、总体部署和进度安排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宣传、落实整改提高、评估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05年11月底-2006年3月中旬)
各地、州、市、县要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新建规[2005] 18号)要求,成立当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召开动员大会专题部署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并认真总结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为下一阶段工作作好准备。
第二阶段:落实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3月中旬-2007年6月底)
自治区以及各地、州、市、县、乡镇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要求,各地要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加以改进提高。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方式,对各地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检查指导设市城市,对有重大问题的县、乡(镇)根据需要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验收阶段(2007年7月初-2007年12月底)
各地认真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整改,并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负责对下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效能建设进行全面评估验收,自治区将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公布全区城乡规划效能评估检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并在全面作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下一级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全社会参与
各地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规划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通过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定期通报、上报效能监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及时考核公布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及发现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将在新疆建设网开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题栏目,适时召开规划效能监察现场会或表彰会,广泛开展经验交流。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奖惩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或专项检查;地、州一级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坚强对所属县、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进行督察检查;县、市要重点对所负责的城乡规划效能进行自查,并加强对所属乡、镇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督察检查;自治区将重点加强对地、州和设市城市的督察检查。2006年,自治区将把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城市“天山杯”竞赛考核范围,全面考核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各地要根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树立先进典型,帮助后进单位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查,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凡未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的地州和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直到合格为止。
(四)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各地要以健全法规、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积极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高效合法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自治区将出台《自治区城市规划监察管理规定》、《自治区派驻督察员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伊犁州、昌吉州和喀什地区派驻督察员试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五)严格行政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自治区及各地、州要设立效能监察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实施督办;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同时要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努力解决久拖不决的上访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和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认真加以分析,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件:
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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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分项内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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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依│城镇体系规划的编│1、是否依法组织编制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 │
│法编制、审│制│2、是否以村庄布点规划为重点完成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
│批││的编制工作。│
│├────────┼──────────────────────────┤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1、依法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并能根据城 │
││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市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修编和调整;│
│││2、对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城市规划发 │
│││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 3、着眼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可能,从土地、水、能│
│││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组织空间发展战略研│
│││究,前瞻性地研究城市的定位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
│├────────┼──────────────────────────┤
││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是否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工│
││的修编工作,是否│作规则》要求进行认定。│
││经原审批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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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修编│1、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规划编制单位,其资质等级应 │
││是否委托符合资质│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条件的编制单位│2、外地规划编制单位在自治区境内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是否 │
│││按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
│├────────┼──────────────────────────┤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是否按照新建规[2005]5号文要求,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 │
│││划,并上报审批、经建设厅备案。│
│├────────┼──────────────────────────┤
││详细规划的编制│1、是否按要求依据经过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 │
│││划编制完成了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城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等重点地段详细 │
│││规划编制完成70%以上,并已批复。│
│├────────┼──────────────────────────┤
││专项规划的编制│1、按要求开展城市园林绿地、环卫、供热、供水、排水、 │
│││燃气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2、是否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 │
│││交通提供依据;│
│││3、城市抗震防灾、消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否开展。 │
│├────────┼──────────────────────────┤
││村镇规划的编制│1、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及时组织编制村镇规划; │
│││2、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覆盖率分别达到85%和50%, │
│││行政村建设规划覆盖率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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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分项内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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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依│是否建立了城市总│1、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相 │
│法编制、审│体规划与土地利用│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安排,必须符合│
│批│总体规划等部门专│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
││项规划的协调机制│ 2、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相衔接。│
│├────────┼──────────────────────────┤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1、规划编制成果上报审批的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制成果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技术标│2、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经过专家审查,是否按审 │
││准规范要求│查意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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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是否严格按照《行│1、能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现有审批事项重新 │
│政许可的清│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登记、审查、核定、备案,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
│理、实施、│清理规范了城乡规│范工作并核准了行政许可事项;│
│监督│划行政许可事项│2、正在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核准。 │
│├────────┼──────────────────────────┤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1、制定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并对社会公布,规 │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
││流程│ 2、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方案论│
│││证和行政审批分开,能先行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 3、能杜绝以“特事特办”为名不办手续,不走程序的现│
│││象。│
│├────────┼──────────────────────────┤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1、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全过程中建立责任制,将法律、法 │
││划行政许可的内部│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监督制度│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
│││2、建立以审批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 │
│││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责任监督体系。│
│├────────┼──────────────────────────┤
││地(市)、县(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 │
││)一级规划的行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包括兵团、驻疆部队和中央驻疆单│
││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位等)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
││一│规划,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允许各自为│
│││政和自行其是;│
│││2、城乡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得下放和 │
│││肢解规划的行政管理权。│
│├────────┼──────────────────────────┤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按国务院要求,城市(县)各类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大学│
││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及管理,必须由市(县)城乡│
│││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1、规划是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 │
│││求,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设立和扩大各类园区现象;│
│││2、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是否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 │
│││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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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分项内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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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1、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突破了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
│实施管理│施情况│和范围;│
│││2、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布 │
│││局原则;│
│││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 │
│││在未按法定程序,随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
│├────────┼──────────────────────────┤
││城市规划管理“两│1、是否将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 │
││书两证”规范核发│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情况│2、能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两书两证 │
│││”核发的有关规定,规范核发“两书两证”;│
│││3、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
│││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现象;有无越权核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象;│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竣 │
│││工项目进行规划认可工作。│
│├────────┼──────────────────────────┤
││村镇规划管理中“│1、村镇规划管理中是否按规定办理"一书一证" │
││一书一证”的规范│;│
││核发情况│2、一书一证"的核发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内容是否 │
│││真实、规范。│
│├────────┼──────────────────────────┤
││对国家宏观调控的│1、是否按国务院办公厅及建设部有关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 │
││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目的要求,对所有在建和拟建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
││情况│清理、审核;│
│││2、是否有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建和拟建的钢铁、电 │
│││解铝、水泥等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
│││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
│││中心等项目;│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明令禁止 │
│││建设的项目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整顿。│
│├────────┼──────────────────────────┤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1、按照《关于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 │
││制度情况│会的指导意见》要求,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有相关文│
│││件)│
│││2、明确主要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议事程序, │
│││能正常开展工作,在城市规划工作中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委│
│││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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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分项内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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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政│是否建立了城乡规│1、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方案应向 │
│务公开情况│划公示、听证等公│社会公布,通过规划展示,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规划│
││众参与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比例达到80%以上;│
│││2、通过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栏和其他形式进行规划公示, │
│││设市城市应在公共场所建立专门的规划展示馆(厅),全天│
│││开放;│
│││3、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对规划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 │
│││、承诺时限进行公开,通过制作审批事项公开栏或编印审批│
│││事项服务指南等形式切实做到“内容、依据、材料、程序、│
│││收费、时限”六公开;│
│││4、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建立规 │
│││划许可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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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了城乡规│1、建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使规划公示 │
││划主动公开和依申│成为政府部门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沟│
││请公开制度│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
│││保障。(有相关文件)│
│││2、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能规范执行。 │
│├────────┼──────────────────────────┤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1、加强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建立城市规划信息资料库; │
││划信息咨询及查询│2、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推进电子政务; │
││制度│建立规划公示的动态更新机制。│
│├────────┼──────────────────────────┤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规划管理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情况│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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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廉│是否存在个别领导│1、是否存在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落实科 │
│政、勤政情│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学发展观,不顾实际,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改变城│
│况│城乡规划实施的现│乡规划、随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行为;│
││象│2、是否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 │
│││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
│├────────┼──────────────────────────┤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1、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是否符合依法审定的城市总体│
││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规划,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是否符合城市近期建设│
││设政府工程│规划;│
│││2、2004年以来,是否存在不顾客观实际,建设超标准的大 │
│││广场、宽马路现象;│
│││3、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等政府工程的选址,项目 │
│││审批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经批准的│
│││城市规划,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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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分项内容│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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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廉│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政、勤政情│法案件举报制度│国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违纪违法案件举报│
│况││制度,并能规范执行。│
│├────────┼──────────────────────────┤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能组织力量,认真调查│
││否进行了认真查处│核实,规划主管部门是否能先从专业角度核实并提出初步意│
│││见,监察部门是否能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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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效│组织领导│1、是否能按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
│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及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 │
│开展情况││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
│││导小组,明确主要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制定具体的│
│││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
│││办法;│
│││2、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能正常开展工作,在城乡规 │
│││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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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动员│1、是否能按要求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
│││,通过层层动员和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
│││的自觉性;│
│││2、是否能通过各种方式有效地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 │
│││和成果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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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1、是否按要求认真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自查工作; │
│││2、是否按要求上报各阶段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 │
│││3、是否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
│││有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已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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