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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及所属机关提供政府资讯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台湾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及所属机关提供政府资讯之收费,依本标准之规定。但其他法规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 3 条 阅览、抄录或摄影本府及所属机关资讯,每二小时收取费用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第 4 条 重制或复制本府及所属机关资讯,依本府及所属机关资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前项收费标准表未明定之项目,按重制或复制工本费,收取费用。 第 5 条 申请本府及所属机关资讯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于申请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准后,费用减半征收。 第 6 条 申请本府及所属机关资讯属规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定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资料者,得免费提供。 第 7 条 重制或复制本府及所属机关之政府资讯,如另需提供邮寄或传输服务者,其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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