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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中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立台中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文化广场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一百七十元。 二、研习教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七百四十元。 三、网路资源中心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六十元。 四、第二会议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六十元。 五、视听室使用费:每小时新台币八百元。 六、借阅证补发费:每张新台币五十元。 七、电脑资料列印费:每张新台币二元。 第 3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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