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土地测量局(以下简称土地测量局)提供测绘图资及设备服务,应依本标准收费。 第 3 条 测绘图资或设备服务之项目及费额如下: 一、图籍资料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一。 二、电子档资料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二。 三、图文扫瞄服务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三。 四、图档输出服务之项目及费额如附表四。 第 4 条 与土地测量局签订测绘合作契约,须使用前条第二款资料者,土地测量局得视实际需要,于契约中规定减征或免征。前项减征规费费额,以附表二规定费额百分之五十计收。各级地政机关申请辖区内前条第二款资料者,得予免征规费。 第 5 条 寄送第三条各款资料所需邮资、运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 6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