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6]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改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2月13日琼发改收费[2006]150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法医学鉴定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5]160号)收悉。海口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专业鉴定机构,主要面向社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工伤等进行法医学鉴定。根据提供的成本费用和参照其他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法医鉴定中心应本着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法医学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标准 (一)法医学鉴定收费每例750元(包括聘请专家3人、阅卷、 出庭、误工、文件打印和交通费等费用),由委托单位(人)支付。 (二)保外就医鉴定收费每例110元(包括聘请专家3人、误工和文件打印费等费用),由监狱、劳教所或监护人支付。 三、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以便社会监督。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2006年2月1日-2007年3月1日),试行期间国家有新的规定,改按新的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