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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建成区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颁发部门】 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告[200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发布和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影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二、非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利用公共设施设置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三、禁止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举办烟草制品促销活动和接受烟草企业赞助举办文化、体育活动,发布烟草广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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