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推行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县管、乡聘、村用”制度,是落实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机制一个重要的组织保障。为适应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势,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网底建设,打牢基层工作基础,经过近3年的实践与总结,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为我省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现将《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翻印),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村(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员(以下简称村计生管理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要求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村计生管理员的选拔、聘用、教育和管理。
第二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考评、职责、待遇、经费保障等政策规定,及组织业务培训、考评考核、督查指导和建档管理。
第三条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聘用部门。负责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定岗聘用,制定聘期目标责任;根据工作业绩,实行绩效挂钩,落实工资待遇;定期组织业绩考核,适时兑现奖惩;运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优胜劣汰。
第四条村“两委”负责领导村计生管理员开展工作。村计生管理员应按照“聘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协助村“两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掌握并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宣传和服务本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领取、发放药具和术后随访;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履行县、乡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村计生管理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村计生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道德品质良好,原则性强,坚持实事求是;
(二)热爱计划生育工作,了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作风正派,模范地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三)本村常住居民(城区可视情确定),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般为女性;个别村(社区)确无合适女性人选的,也可以为男性;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最大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
(五)在群众中有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思想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村妇女主任、计生协会干部以及村“两委”成员(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外)可以兼任。
第六条村计生管理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初任培训,经考试取得上岗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解聘和辞职
第七条县(市、区)和乡要成立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组长的村计生管理员选聘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本辖区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工作。选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八条发布公告。选聘村计生管理员时,由乡统一发布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时间、选聘程序、工作待遇和报名方法等。
第九条自愿报名。以村(社区)为单位动员、组织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数与聘用人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或高于3:1。乡对各村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员名单。报名人数不足的,由县、乡联合考核认定竞聘资格。
第十条组织考试。由县(市、区)统一进行考试命题,县或乡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计划生育常识。面试内容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般工作方法、谈吐举止、语言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
第十一条组织考核。乡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对象。从县、乡、村三级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报名对象按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德才情况。
第十二条择优录用。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由乡党委或政府集体研究确定村计生管理员人选。考试和考核的总分最高者为聘用人选。如拟聘人选因故弃权或聘用期满被辞退,可按竞聘考试者的总分顺序依次录用。
第十三条张榜公示。对拟聘用的村计生管理员,应在所在村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经考试、考核和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由乡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与录用对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乡聘和村用的职责;村计生管理员的义务和职责;工作待遇;绩效挂钩的奖惩规定;聘期及解聘条件等。村计生管理员聘用证书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五条村计生管理员聘任期一般为1-3年。不受村级换届影响。聘任期满,工作优良者可继续聘用,签订续聘合同。村计生管理员的最大续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六条乡应把村计生管理员的选聘情况及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村计生管理员辞职或解聘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计生管理员聘期已满不再续聘的,应由乡计生办书面通知,并确定接任人。被解聘的村计生管理员应向其交清相关手续;
(二)村计生管理员提出辞职的,应向村委会和乡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乡研究,同意辞职的,应及时进行工作交接;
(三)在新任人选确定之前,村委会可临时指定一名村委会成员代管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乡计生办报县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村计生管理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八条村计生管理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性工作。当好村“两委”计划生育工作的参谋,协助村“两委”主干开好每月的计生工作例会,及时向村主要负责人汇报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填好每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
(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业务工作培训,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和交流能力;
(四)按照乡级计生办的要求,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生殖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张贴计划生育墙报,出计划生育宣传栏、黑板报,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等;
(五)管理好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好避孕药具领取、保管、发放、登记和随访等工作,协助乡服务所做好术后随访,协助村“两委”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六)经常与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联系、沟通、交流,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和奖惩等情况,做好计划生育重点户的宣传访视工作;
(七)做好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文书、信息统计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村计生管理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村计生管理员依法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得到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村计生管理员列席村“两委”计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三)村计生管理员依规定享受有关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
第五章村计生管理员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村计生管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分片或相对集中的形式,组织村计生管理员参加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为:村计生管理员的职责、任务、要求,计生基本法规,基本工作制度,绩效挂钩的要求,主要工作方法,基本报表填写,常用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基本知识,计生药具知识等。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村计生管理员教育培训一次以上,并对教育培训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村计生管理员在职期间,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自觉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六章村计生管理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要落实村计生管理员的政治待遇。对村计生管理员中的优秀分子,可积极推荐作为党员发展的培养对象或村“两委”的候选人。在基层的各类评先表彰中,村计生管理员应占一定比例。招工、招干时应予优先考虑、安排。
第二十四条村计生管理员工资以县以上财政支付为主,乡、村可视情给予一定补助。其待遇应不低于村“两委”主干工资待遇的80%。年终可视情对完成任务好的村计生管理员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应确保村计生管理员的经济待遇落实。省、县两级财政支付的村计生管理员工资应由县(乡)按月(季)通过银行工资卡直接发放给村计生管理员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或在村干部中均分该经费。
第七章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乡应建立村计生管理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主要有: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组织“三查一治”制度等,加强对村计生管理员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效能与工资报酬挂钩办法,将计划生育常规工作的成效与村计生管理员的工资报酬挂钩,将评比计划生育合格村与村计生管理员的考核和聘用挂钩,奖优罚劣,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乡每年要组织一次对村计生管理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工作业绩、自身形象和群众满意程度等。依据考评结果,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然后依据档次,分别给以精神、物质奖励或者告诫、辞退。考核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聘用期满,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的,一般应给予续聘。多年考核合格连续受聘的,应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考核不合格的,一般应予辞退。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称职的人员。
第三十条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村计生管理员。省人口计生委、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可适时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优秀村计生管理员的基本条件: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廉洁守纪,能模范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三)对全村育龄妇女生育状况、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情况掌握全面准确;
(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育龄群众满意;
(五)节育措施落实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统计准确率、流动人口办证率、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均达到100%;
(六)各类计生台帐及资料管理规范;
(七)社会活动能力强,能作用发挥好;
(八)受聘时间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的村计生管理员,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不参加续聘竞争,直接办理续聘手续,并视情上浮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对有以下行为或过失的村计生管理员,可以提前予以解聘: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明显滑坡的;
(二)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四)计划生育台帐管理混乱的;
(五)连续两年未参加或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七)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城市其它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