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一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核发或补(换)发不动产经纪人证书者,应缴纳证书费,每张新台币一千元。 申请以于原证书加注延长有效期限方式换发不动产经纪人证书者,应缴纳加注费,每次新台币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一及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申请核发或补(换)发不动产经纪人证书者,应缴纳证书费,每张新台币一千元。 申请以于原证书加注延长有效期限方式换发不动产经纪人证书者,应缴纳加注费,每次新台币五百元。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