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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06]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六盘水市打击非法行医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05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六盘水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全市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强化医疗市场监管,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放心就医环境,使我市医疗市场沿着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道路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市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厂矿周围和农村乡(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证行医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专家”、“中心”的幌子误导和欺诈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和职称证书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坐堂行医”的行为等。 (五)严肃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作变更登记的。 (六)严肃查处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七)严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和价格违法行为。 (八)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时,严把准入关,按其资质严格许可范围;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资质的校验工作,认真审核办证;城区范围不得设置村卫生室;公立医疗机构在职、病退、停薪留职人员不得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工作内容,依法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行为;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查处随意降低办医条件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诊疗项目等行为;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各项检查,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重点督查市中心城区医疗市场治理整顿情况。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收费情况和药品价格进行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要从严处罚。 (五)工商部门负责医疗、药品、器械广告的查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大对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制作、发布医疗广告的检查力度,对发布无批准文号和虚假广告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民营医疗服务市场药品质量和流通的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必须的经费开支。 (八)质监部门负责对医疗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管部门负责规范医疗、药品、器械灯箱广告和户外广告,无批准文号的广告和未经批准的广告内容一律不准发布。 (十)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促新闻媒体规范发布医疗、药品、器械广告,对无审批文号的医疗、药品、器械广告和未经批准的广告内容一律不得发布;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十一)各县、特区、区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属地原则和分级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十二)监察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治时间、范围及工作安排 (一)为确保全市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和规范民营医疗服务市场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元月份开始,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和规范民营医疗服务市场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可直接与相关部门协调或报请领导小组协调联合执法,市医疗机构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要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执法行动。 (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医疗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本辖区内开展民营医疗机构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三)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对民营医疗机构整治活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将这次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设立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切实抓出成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相互协调配合,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迅速开展医疗机构整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和有关部门配合,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各县、特区、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每月15日和月底分别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底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报市政府,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系人:王瑞平,联系电话:2119821,2119811。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 1、各级各部门在整治行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检查项目由检查人员签字,下一次抽查不合格的追究上一次检查人员的责任。 3、对发布非法违规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给予相关单位行政处罚,由监察部门追究医疗广告主管部门、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卫生部门对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4、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依法行政,推诿扯皮,未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医疗市场进行抽查,第一次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的,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对不合格项目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第二次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不合格率大于30%的,报请党委、政府对相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处分,同时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制定相应的长效措施。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反馈机制和工作持续改进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精神,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稽查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稽查。 (五)建立举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新闻媒体要对整治活动开展大力宣传,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进行追踪报道,对各种违法行为以及卫生部门提供的不合格诊所名单要免费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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