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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第 1 条 本规程依诉愿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诉愿事件,设诉愿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诉愿会)。 第 3 条 诉愿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就本会委员或高级职员调派,并遴聘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担任;其中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委员以具有法制专长者为原则。 前项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 4 条 诉愿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会法律事务处处长兼任,承诉愿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诉愿审议事务;其幕僚业务,由本会法律事务处人员兼办。 第 5 条 诉愿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 诉愿会得视需要,邀请专家、学者陈述意见,并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 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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