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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所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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