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关于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交通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为全面推进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5]5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年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的经验和做法,决定在全区所有县(市、区)组织开展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为切入点,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为载体,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工作措施,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规范高效,执法执勤公正文明,公路治安秩序良好,交通参与者的守法和安全意识增强,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得到基本遏制并逐步下降。具体目标为: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范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宣传制度、检查制度、专报制度、奖罚制度、重特大交通事故救援和责任倒查制度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进一步完善,降事故、保畅通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基层。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更加完善。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和资金制度化,具备设置条件的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设置率达到80%以上,其中限速标志、危险点段警示标志、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三级以下(含三级,下同)公路的禁令标志以及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学校等门前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三)交通有序畅通。
城市道路方面:建立健全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规划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指挥控制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及无线通讯网,广泛应用交通工程技术,科学组织交通流,渠化道路和路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
国、省、县道公路方面:建立完善以预防交通事故为重点,以电子监控、雷达测速为主要手段,以合理配置警力、实施科学巡逻勤务为基础的路面执法勤务工作机制,沿线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现象逐步得到整治,行车秩序良好,不发生因管理失误造成的严重交通阻塞。
乡村道路方面:建立完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以交警执法为主体,相关部门和乡村基层组织干部参与管理的乡村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辖区内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其它车辆违法载客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杜绝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以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限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四)公路治安秩序良好。
建立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公路治安管理体系,处置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公路治安、刑事案件明显下降,群众出行安全感明显增强。
(五)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县 (市、区)、乡(镇)、村(屯)、社区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基本形成,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工作扎实深入,城镇社区、公路沿线村屯、学校、企业(单位)基本建成交通安全社区、村、校、企业(单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六)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规范高效。
机动车登记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把关严格,驾驶人素质以及机动车登记率、检验率明显提高,办牌、办证业务更加便捷高效,完成全部“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工作,杜绝盗抢、非法拼装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车辆上牌领照,从源头上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七)执法公正文明。
加强交通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规范执法执勤行为,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执法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八)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及万车死亡率持续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同时,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对创建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督查、统一考核,确保创建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措施,并在具体事情上做到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通报制度,及时将活动的目标、任务、措施以及进展情况向社会通报,发动群众参与和监督,并建立交通违法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逐步完善“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上下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
(二)健全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1.健全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推进创建活动开展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交通安全台账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危险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跟踪管理。
3.实行重点时期重点路段防控制度。在春运、清明等出行人员较多的时期,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圩日、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4.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成立由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组成的排查小组,定期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措施,限期整改。交通部门要积极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判定标准判定的国省干线路侧险要路段,在3年内完成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要在2年内落实综合整改措施。短期内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设置警告标志、限速行驶等过渡性措施。同时,要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要尽快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设置完成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警令标志,在县(市、区)周边主干公路上设置完善限速、让行、指路等标志,在学校周边路段按规定设置完善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
5.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本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做好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
1.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加强检查,严格考核,严明奖惩,严格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深化“五整顿”、“三加强”丁作,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制定“五整顿”、“三加强”检查评价办法,对辖区内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价,确保“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县(市、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并于2006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对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各类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
4.加强驾驶人和车辆的源头管理。
(1)公安机关要加强县区级车管中队规范化建设,建立车管中队办理机动车业务的资格审核制度,完善车管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内务管理、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交通、农机、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2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教育和发证工作的督查,及时查纠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每半年汇总一次驾校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肇事等情况,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本地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对组织学员弄虚作假、考试舞弊的,要严肃处理驾校及相关责任人。在初领驾驶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超过10%的驾校,暂停受理其学员的考试,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比例超过20%的,停止受理其学员考试,由交通部门取消其培训资格。
(3)质检、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取消其检测资格。所有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必须与车管所实现检测信息计算机联网。
(4)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好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要积极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化、集约化经营,不再审批个体经营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鼓励现有的客运经营户通过资产组合和入股、参股等形式组建或加入专业经营公司,把辖区客运车辆及从事客运的驾驶人纳入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客运企业要强化县乡道路、山区道路营运班线的管理,对不具备大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改用中小型客车取代大型客车;对不具备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坚决予以取消。
(5)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农机部门要严格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检验关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6)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
(7)2006年年底前,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 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8)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乡镇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人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责任制,加强农村山区驾驶人及车辆运行情况的安全监管。
5.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要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相关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栏目;电信部门要通过发送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机构要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公安部门要在车管所(中队)、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度要创建、表彰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企业和交通安全户,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1.解决少数地区交通事故高发的难题。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把近5年来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3至5个乡(镇)、2至3条公路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乡(镇)、重点路,组织力量加强督导,坚决遏制事故高发的势头。
2.解决农村地区摩托车交通违法突出的难题。要把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下降点,结合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依法严格查处摩托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以及超限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3.解决农村地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客的难题。要把促进农村公共交通发展与解决农村地区群众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出行的问题结合起来,疏堵并举,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4.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缺乏安全保障的难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精神,周密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分清,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5.解决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容易反弹的难题。要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两手抓,加强对客货运输公司、客货集散地的安全监管,加强路面执法力度,严密防控,严格查纠,严厉处罚,严格执行违法信息异地转递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货运车辆超载、大吨小标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1.人员保障。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创建活动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并实行例会制度,县(市、区)每月集中办公两次以上,乡(镇)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以上。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2名交通安全管理助理员(专职或兼职),聘请2-5名交通协管员,每个村屯(社区)聘请1-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要尽快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
2.阵地保障。县(市、区)、乡(镇)创建活动办公室要有牌子,配备办公桌椅、档案专柜、工作台账、电话等必要装备,有条件的要配备电脑。
3.制度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交通安全台账制度、重点时期重点路段防控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交通安全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交通安全“三盯”(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工作制度等。
4.督查保障。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与安全生产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
5.经费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创建活动在经费上要予以保障,并拿出一定经费,用于创建活动年终考核工作的奖励,保证工作持续长效地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创建活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繁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注意总结、及时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评。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层层建立创建活动领导责任制,与领导干部的任职目标挂钩,实行量化考评,落实奖惩措施。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每半年对各市、县(区)创建活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抽查。各级人民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适时组织对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自治区将另行制定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并结合每年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地的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